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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農業用地意義 - Coggle Diagram
地價稅
特別稅率
4公保地
2農業使用
田賦➡️停徵
3自用住宅
千分之二
1未使用
免徵
4建築使用
千分之六(自用住宅以外)
3事業用地
千分之十(不累進)
3廟 堂 古
5其他行政院核定
4油 停
1工 礦
2(私)公園 動 體
礦工在公園跟動物做體操
再去廟堂裡看古蹟
主人要加油去都市停車場 政奇怪
5公有地
未公共使用➡️千分之十 不累進
供公共使用➡️免徵
補充
供公眾通行 道路
原則 免徵
屬法定空地 課徵
供公眾通行 騎樓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減徵二分之一
..二層➡️減徵三分之一
..三層➡️減徵四分之一
..四層以上➡️減徵五分之一
無建築改良物➡️免徵
1自用住宅
千分之二
超過一處認定
多人申請
原則➡️共同擇定
未擇定➡️稅額最高者
一人申請多處
原則➡️所有人擇定
未擇定➡️以申請當年地價稅額最高者 稅額相同者順序如下
1土地所人戶籍所在地 2配偶 3未成年受撫養親屬
適用條件
1戶籍限制 所人 配偶 直親
2產權限制 所人 配偶 直親
3使用限制 無租.營
4處數限制 所 配偶 未成年受扶養親 1處為限
5面積限制 3.7
意義
所人 配偶 直親 辦竣戶籍登記 無出租 營業
文件
1申請書 2建築改良物證明(權狀) 11/1開徵 40日前(9/22前)提出
超過面積認定
原則➡️所有權人擇定
未擇定➡️地價稅額由高至低適用 稅相同者順序如下
1所人 配偶 未成年受撫養親屬 2直尊 3直卑 4直姻(2~4依長幼次序)
2國宅 勞工宿舍
千分之二
自國事公公
稅率(6級)
地價總額在累進起點地價5倍~10倍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25
地價總額在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55
地價總額在累進起點地價15倍~20倍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45
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課徵千分之10
地價總額在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15
地價總額在累進起點地價10倍~15倍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35
2納稅人
1納稅義務人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 典權人
3承領土地 承領人
4承墾土地 耕作權人
5信託關係 受託人
土地所有權 屬公有或公同共有者 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分別共有者 以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
2代繳義務人
1行蹤不明
2權屬不明
3無人管理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由占有人代繳
延期分期繳納
於繳納期間申請
延期不得逾6個月 分期不得逾1年
累進起點地價
意義
地價稅開始累進課徵之點
地價總額未超過此點➡️基本稅率
地價總額超過此點➡️累進稅率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
以各該直轄市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不包括1️⃣工2️⃣礦3️⃣農4️⃣免
計算公式
〔直縣市 規定地價總額-(工地價+礦地價+農地價+免地價)〕×7️⃣(公畝)
÷{直縣市 規定地價總面積-〔工面積+礦面積+農面積+免面積〕}
稅基
申報地價總額
信託土地
原則與委託人合併計
與受益人合併計
1受益人已確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者
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縣市內 經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 經歸戶之地價總額計徵
1申報地價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 參考公告地價所申報之地價
2總額
歸戶後之地價總額 以直縣市為歸戶範圍
3課徵範圍
我國對土地持有稅採地價稅與田賦雙軌制
課徵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應課地價稅(除課徵田賦者外)
課徵田賦
(76年停徵迄今)
2非都市土地
1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
2未規定地價者
3都市土地
(仍做農用者)
1農業區 保護區 限作農用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道路 自來水 排水 電力)
3限制建築(依法有明確期間 禁止其建築使用)
4不能建築(依法無明確期間 禁止其建築使用)
5公保地
不限農公公
1未規定地價土地
4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用地
(暫無法建築者)
1未細部
細部計畫未完成 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
2已細部
已細部計畫地區 都市計畫書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徵收前 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使用
1意義
屬照價徵稅一環
政府每年按申報地價總額 課徵持有稅
農業用地意義
1️⃣非都土地
2️⃣都市土地農業區 保護區
供下列使用
1農 林 漁 牧 保育
2農業經營不可分之 農舍 曬場 農路 排水
3農民團體 合作農場供農用之 倉庫 冷凍庫 農機中心 集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