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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防治法, 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案件處理原則, 治療處遇、查訪 - Coggle Diagram
性侵害防治法
選擇熱區:
(1)被害人之法代、配偶、直系、三親等旁系、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得於偵審,陪同被害人並陳述意見(亦得向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工陪同,除顯無必要,不得拒絕)
(2)被害人係兒童或少年,除顯無必要,直轄市主管機關(所在地)應指派社工於偵審在場,陳述意見。
(3)§15-1
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偵審階段,經認有必要,應具有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訊問,但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受有專業訓練,不在此限。(詰問時,準用)
§16
(1)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職權於法條外,或利用聲音、影像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傳喚到庭,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受創),應採前項隔離措施。
(2)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不當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3)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認有必要,不在此限)
定義:
(1)性侵害犯罪:刑法§221-227、228、229、強盜性交、海盜性交、擄人勒索性交。
(2)加害人係指有罪判決確定之人
(3)緩起訴確定或性騷擾§25之罪(除建立加害人資料檔案、強制治療、定期報到外)其餘適用加害人規定
採證過程:(唾液)
(1)對於被害人驗傷取證,除依法律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外,應經被害人同意(書面)。被害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12歲,應經監護或法代同意(但法代或監護不明、通知困難、性侵害嫌疑人,得逕行驗傷取證)
(2)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立即送請警政署鑑驗(15日內),鑑驗報告依法保存
(3)性侵害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兩小無猜、配偶間),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警政署應將證物移至犯罪發生地直轄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嫌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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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熱區:
(1)中小學每年至少4小時教育課程
(2)專責人員每年6小時以上
(3)警察之有疑似性侵害情事,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用電信傳真,情況急迫得先以電話或言詞)(分級分類處理,24小時內)
(4)醫院診所不得無故拒絕開立診斷書,應有護理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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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9、§17
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事官、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得為證據
(1)性侵害置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2)到庭後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無法完全陳述或拒絕陳述
(3)依§15-1之受詢問者(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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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1)報到期間另犯本法§23I II 報告期間重新起算(期間不同,從最長期間執行)
(2)報到期間內,因犯其他罪經羈押、服刑或其他原因無另為性侵害之虞,其期間免予執行報到(期間併入報到時間)惟前述情形屆滿或原因消失,原報到期間未屆滿,加害人應於三日內主動向原報到之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改訂後續報到時地。
(3)加害人於報到期間,因通緝或其他可歸責於加害人事由致不能報到者,報到期間自最後一次報到日之翌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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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加害人等資料函戶籍地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三日內函轉警察局書面通知加害人辦理登記
(1)監獄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兩個月、奉准假釋或赦免尚未釋放前(加害人屬中高再犯以上,應於函文敘明)
(2)檢察機關儘速將緩起訴處分書送戶籍地主管機關
(3)加害人刑法§87條情形檢察機關於監護處分屆滿前一個月,或收受法院免其監護處分執行裁定後兩周。
(1)警察局於加害人辦理報到登記後,應當面告知登記起每六個月向指定警察分局報到,辦理資料確認籍異動登記(並書面通知下次報到事項)
(2)原登記資料異動,7日內辦理登記
(3)加害人戶籍、工作、居住不同,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得依職權或申請,變更報到之警察分局
(1)加害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指定日期辦理登記,應以書面檢附證明向分局改定期日,但危及身體、生命、安全緊急事由未能於事前申請,應於指定日期翌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送分局審核(認有理由以書面更改期日)
(2)直轄市主管機關登記報到之決定,無須經加害人同意
(3)加害人未依規定報到、登記、或於異動之日起7日內辦理異動登記,管轄分局檢附資料函請直轄市主管機關裁罰,並命其於指定時、地履行。(仍不履行,警察分局檢齊相關資料函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移請地檢署偵辦)
4、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查訪一次,並視其再犯危險增加次數。
(1)加害人登記報到後,24小時內完成資料更新,並於法定登記報到期間屆滿之翌日0時起停止供查閱
(2)申請查閱有無加害人資料,目的事業主管3日內核轉警察局辦理3日內函復
教育業務、社會福利業務、衛生業務、勞工業務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案件處理原則
現場採證
現場採證:
1、刑事光源FLS
(多波域光源)(唾液、尿液、纖維、精液)利用激發光使特定證物產生螢光(可見光400-700nm)
精液為紫光(380-415nm)
2、檢測精液試劑法酸性磷酸酵素法(ACP)(粉紅色至鮮紫色)
3、精液斑:攜回、剪下用紙袋包裝(必須放陰涼處風乾),無法剪下、攜回,則以棉棒沾生理食鹽水,再擦拭轉移採取
(1)受理有認識性侵案案件且有現場時,鑑識小組應配合專責人員通知,到場協助採證
(2)受理陌生人性侵害案件且有現場時,鑑識小組應會同分局專責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及採證
(3)不應穿著現場勘察服至現場,以保護被害人隱私
依本要點作業流程處理性侵害案件時,被害人應填具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社工人員應依被害人身心狀況及偵查案件之需要,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詢(訊)問之期間,提供司法警察、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參考決定詢問之時間。 前項被害人為禁治產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在此限。
司法警察、社政單位應會同進行詢問,分別製作詢問筆錄、紀錄,必要時得請醫療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詢問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錄音,並得以電腦視訊系統連線少年法院、檢察,由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或指揮司法警察執行。 司法警察(官)詢問完畢後,應即檢同筆錄及相關資料,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報告,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如認有不足時,應即指揮司法警察(官)補訊。
詢問錄影錄音應一次完成,詢問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應保留備查。 司法警察官執行詢問錄影錄音因故不能一次完成時,經社工人員評估確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進行之必要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告承辦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錄影錄音啟動後,因錄影錄音造成被害人身心反應無法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時,經社工人員評估,得不進行錄影錄音,不受第七點第二項之限制。 前二項未完整進行之錄影錄音帶或電磁資訊仍應依前點規定宣告停止後停錄,併同案卷保存或移送
證物:
(1)有遭人施用藥物性侵,醫療小組取及被害人尿液(30ml)、血液(10ml)置入「性侵害案件藥物鑑驗採證袋」
(2)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移送至犯罪地之直轄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保存六個月(未成案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有前往醫院採證,證物仍須送驗,證物至採證起保管一年六個月)
(3)經告訴、自訴、警察移送者,證物連同鑑定書函送檢察機關、法院
(4)未成案之性侵案件,有至醫院採驗,仍應注意送驗流程,保存一年六個月後銷毀。
處理原則
(一)提供安全、協助
1、選擇適當處所,並採隔離詢問,全程陪同,避免獨處
2、對於兒童、心智障礙、其他陳述困難之被害人,應給予充分陳述機會,詳細調查,必要時,洽請直轄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問
3、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4、被害人指定專責人員性別時,應充分尊重其意願,必要時,得通知婦幼隊協助
(二)態度技巧
1、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2、以一次訊畢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再次詢問
(三)嚴守秘密
1、通知被害人到場接受詢問,不得記載案由
2、姓名以代號稱之,並以對照表密封附卷,避免洩漏被害人身分
3、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資訊,應予保密
4、有必要發布「被害預警」通報時,應遵守「警察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特別注意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
任務分工:
1、派出所負責現場保全、處理、蒐證調查、會同協助緊急救援。(通知旅館或汽車旅館保全現場)
2、派出所應直接通報分局偵查隊或婦幼隊專人接案偵辦(派出所僅作案件受理、現場警戒、證據保全)
3、專責人員負責三聯單開立、e化平台輸入、通報、刑紀表
4、若屬刑法§221、222重大刑案,由偵查隊通報婦幼隊(列管)轉報刑事局偵防中心及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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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處遇、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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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查訪報到: (犯罪時未滿18歲,不適用)
(1)7年:
強制性交、加重強交、加重強猥褻、乘機性交、性侵加重結果、強制性交殺人、重傷害結合犯、強盜性交、海盜性交、擄人勒索性交。
(2)5年:
強制猥褻、乘機猥褻、權勢性交猥褻、對未成年性交猥褻(合意)
(3)登記內容變更7日內辦理異動
(4)警察機關得公告緝捕(不接受身心評估、治療、報到登記判決確定,經逃亡或藏匿且經通緝) (犯罪時未滿18歲,不適用)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命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1)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有期徒刑易服勞役,於准予易服勞役起算執行)
(2)假釋、緩刑、免刑、赦免、停止強制治療§22-1 III
(3)少年保護處分確定,認有必要
可採取之處遇方式:
(1)訪談、查訪
(2)有事實足認施用毒品,得命其採驗尿液(不用報檢)
(3)命其居住指定處所、監控時間,未經許可,不得外出、測謊、科技設備監控、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報檢察官許可即可)
(4)期間3年評估,主管機關必要得延長一年
先行政罰鍰後刑罰§21
(1)不到場、拒絕接受評估、不按時、時數不夠、未依規定辦理報到、異動、查訪。一萬至五萬
(2)屆期仍不履行,一年以下有期或五萬以下罰金
(3)第一項罰緩若為假釋、緩刑、緩起訴、易服勞役之人,應通知檢察官,得依職權或聲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