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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 - Coggle Diagram
擔保物權
定義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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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性
第868條: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第869條第1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物上代位性
第881條第1項: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第899條第1項: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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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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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動產擔保法第15條: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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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分類
普通與特殊
普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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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
第881條第1項: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第899條第1項: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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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標的物:第868: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932條: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擔保債務:債務分割或由他人承擔時,不影響其擔保物權效力,債務承擔時,若擔保物為第三人提供,除非第三人承認債務承擔,否則擔保物權即消滅。→第869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第304條第2項: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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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性與融資性
費用性:優先償還,有勞動力的挹注,通常為法定,例如: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第513條第1項: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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