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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 - Coggle Diagram
幫助犯
成立要件
正犯行為之存在
限制從屬性理論
故意違犯
具構成要件該當性
具違法性
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
預備犯?
實質預備犯
形式預備犯
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限
幫助行為
物理上及精神上助力
使正犯得以實現
易於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使正犯行為造成更大損害之行為
精神上助力:強化正犯的犯意
29年上字第3833號判例
物理上或技術上助力
例如:
指導犯罪手法,提供犯罪工具或提供犯罪場所及說明如何破解密碼
得以積極行為亦得以消極行為為之
消極行為須幫助人具保證人地位
,例如:保全
27年上字第2766號判例
不須與正犯在心理上有所接觸為必要
刑法第31條 I 後段
:
片面幫助
若與正犯犯罪行為無因果關係,或屬無關緊要之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幫助行為之時點
事前幫助
犯罪預備時
71年度台上字第843號判決
事後幫助
著手實行後
48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
相續幫助犯
行為既遂後但尚未終了
不存在事後幫助犯
必須實質上產生幫助效果
具
因果關係
學說
:即使沒有實質幫助效果,但如果可以認為足以強化正犯的犯意,應以提供
心理上助力
來論
96年度台上字第3759號判決
幫助故意
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幫助故意
認識正犯係犯罪行為而有意予以助力
幫助既遂故意
必須認識自己的幫助行為對正犯行為之實現有所助力
虛偽幫助
無意協助正犯行為達既遂程度
中性行為
例如:販賣刀子給他人
具未必故意的幫助
雖不知正犯的犯罪決意,但不排除正犯會用來犯罪
不成立幫助犯
基本概念
共犯從屬性
刑法第30條 I
早期:嚴格從屬性→須具有責性
現在:
限制從屬性
→不須有責性亦可成立
幫助犯之處罰
不法內涵較教唆犯輕
處罰較教唆犯輕
刑法第30條 II
理由:惹起法益侵害的結果
幫助犯之既未遂與不罰之幫助未遂
幫助犯之既未遂認定
以正犯既未遂為斷
幫助未遂
幫助行為本身尚未完成或未達幫助效果
無效之幫助
欠缺危害性,故不予以非難
96年度台上字第375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