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教唆犯(參與犯), 共犯獨立性理論 - Coggle Diagram
教唆犯(參與犯)
共犯之基本概念
共犯從屬性概說
刑法第29條 I
實行犯罪行為
是否須以達著手?
否定說
應指已達著手之程度
肯定說
預備殺人行為乃教唆犯引起,與教唆行為具因果關係
若不包含預備則會造成法律漏洞
應與
刑法第28條
作相同解釋:
以已著手實行之犯罪為限
刑法第29條 II
必須從屬依存於一個正犯行為之上
限制從屬形式
嚴格從屬性與限制從屬性
嚴格從屬性
正犯行為需為故意行為
故意行為須具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限制從屬性
故意的刑事違法行為
只要是故意違犯,且具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
無須具備有責性亦有成立之可能
共犯之處罰理由
早期
罪責參與理論
透過教唆或幫助行為使正犯陷入罪責
會陷入嚴格從屬性說
現在
肇因理論
對於正犯的不法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因果關係存在
教唆犯之基本概念
教唆犯之刑罰
被教唆者著手實行於犯罪行為,且具備違法性,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
未有減輕其刑之規定
與正犯接受相同處罰
既未遂由被教唆者所實行之犯罪行為為斷
處罰理由
教唆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
教唆為製造利益侵害的手段
教唆與煽惑他人犯罪的區別
教唆
須他人本無犯意,使其萌生犯意
針對特定人違犯特定之罪
行為方式:不限,且無須公然為之
煽惑
刑法第153條
對象:不特定人
內容:不特定之罪/特定之罪
是否已有犯意在所不問
行為方式: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之
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三三)
煽惑指不特定人而言
教唆犯之成立要件
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
正犯行為之概念
應具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
預備犯之教唆
形式預備犯
應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限
實質預備犯
例如
刑法第199條
屬於
得以從屬附麗的正犯行為
教唆湮滅證據
刑法第165條
客體:
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自己湮滅證據不構成湮滅證據罪
教唆行為無從附麗於不存在的正犯行為
教唆藏匿犯人
刑法第164條
客體:
藏匿或隱避自己以外之他人
教唆他人偽證(虛偽陳述)
刑法第168條
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
證人固應負偽證罪之責,然就被告而言,仍可成立教唆偽證罪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I
犯人享有緘默權
教唆行為
對原無犯意之人教唆
30年上字第1616號判例
教唆應
針對特定人
教唆
方式
31年上字第920號判例
對於正犯實行犯罪時,倘進而在當場有所指揮或參與實行犯罪,則應以共同正犯論,而非僅論以教唆犯。
只是提供建議或給予資訊,不應評價為具有教唆之意思
以強迫或欺騙的方式使他人犯罪,亦不構成教唆,而應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他人違犯
特定之罪/特定之數罪
輾轉教唆
(間接教唆)
不以直接為限
最高法院28年7月25日28年度決議(一)
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
須有
知
與
欲
若無:
過失之教唆
教唆既遂故意
虛偽教唆(陷害教唆)
教唆者認識到或有所確信,被教唆者根本不可能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折衷見解
若教唆者對於利益侵害的風險以超過容許範圍,或超過自己掌控範圍,教唆者亦無法確定是否絕對不會實現,仍應認為具有教唆既遂故意
不成立教唆犯之見解
教唆犯之處罰,應以具有促使他人實現犯罪行為及法益侵害的故意為前提
教唆之既未遂
未遂教唆
過去
教唆犯獨立性
現在
不處罰
未遂犯之教唆
正犯行為未達既遂
教唆之逾越與錯誤
教唆之逾越
就逾越部分,教唆者無須負擔教唆犯之責
教唆之錯誤
客體錯誤
例如:殺錯人
未遂教唆
之見解(過去)
應視為
教唆者的打擊錯誤
教唆者成立未遂教唆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現在
成立
過失致死罪
王皇玉
成立
教唆既遂
(既遂犯之教唆)
客體錯誤並未超越教唆者一般生活經驗上可預見之範圍
客體錯誤非重大偏差
教唆犯之競合
46年台上字第831號判例
先教唆後幫助
先教唆後正犯
共犯獨立性理論
側重處罰行為人之惡性
不符處罰犯罪行為原則
應視為獨立的犯罪加以處罰
舊刑法第29條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