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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 Coggle Diagram
災害防救法
災害預防
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災害及救災部門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總則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