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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 Coggle Diagram
災害防救法
災害
旱災
震災
寒害
水災
土石流災害
風災
火山災害
天然災害
各種災害之預防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輻射災害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交通部。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
內政部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生物病原災害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成立時機
重大災害發生
重大災害發生之虞時
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
鄉公所設鄉災害防救會報
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應變措施
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