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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 Coggle Diagram
災害防救法
搶救的災害
寒災
平地氣溫將至6度以下,連續24小時之低溫特報
土石流災害
旱災
空難
水災
海難
火災、爆炸災害
路上交通事故
震災、海嘯
震度達六級以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礦災
風災
颱風暴風圈於18小時內接觸陸地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0人以上傷亡、失蹤,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坪方公尺以上
礦災
動植物疫災
生物病原災害
輻射災害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火山災害
森林火災
被害面積達50公頃或草聲地達100公頃以上
災害防救法之重點
3、明確災害權責,強化應變措施
4、推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2、加強防災整備,執行災害預防
1、推動防災業務,強化防災組織
災害防救
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
哉齁之復原重建
災害之預防
災害防救召集人、副召集人
中央
行政院長、副行政院長
直轄市、縣(市)
市(縣)長、副市(縣)長
鄉(鎮、市)
鄉(鎮、市)長、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
書
成立時機
1、重大災害發生 :
2、重大災害有發生之虞時
立法目的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