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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排除法則 - Coggle Diagram
證據排除法則
判斷基準
所生危險
犯罪所生危險或實害
防範效果
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侵害輕重
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輕重及種類
必然性
偵查人員如依據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主觀
違背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
對被告不利益程度
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情節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目的
維持司法廉潔
抑制違法偵查
人權保障
回復原狀(意指如果警察自始遵守法律規定,證據就不會被發現)
法條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