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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 - Coggle Diagram
不動產役權
種類與特性
種類
分類
內容
不作為不動產役權
供役不動產人不得在供役不動產上
為一定行為
為內容
作為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人得在供役不動產上
為一定積極行為
為內容
不動產役權行使的狀態
繼續不動產役權
不須不動產役權人的行為,而能自然繼續無間行使的不動產役權
不繼續不動產役權
每次行使不動產役權,皆以不動產役權人之行為為必要者
外觀上有無足資認識事實
表見不動產役權
依一定事實表現於外部
不表見不動產役權
不能依一定事實表現於外部
分類實益
時效取得
特性
從屬性
民法第853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保留不動產役權,讓與需役不動產所有權→違反從屬性,不動產役權歸於消滅
分別讓與不同之人→不動產役權讓與無效,亦因無需役不動產存在而消滅
保留需役不動產所有權,讓與不動產役權 →讓與無效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參閱
民法第882條
民法第862 I
從權利
不可分性
取得消滅享有,不可分割為數部分或僅為一部分而存在,
於讓與亦有類推適用餘地
民法第857條
民法第856條
發生的不可分性
消滅的不可分性
享有上的不可分性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
民法第856條但書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
民法第857條但書
應構成該部分不動產役權的消滅原因,得請求塗銷登記
土地法第143條
取得
基於法律行為
不動產役權的設定
設定行為
債權行為
債權契約或遺囑
物權行為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役權的內容需經登記,未登記者僅具債權效力
得為有償或無償/一定存續期間或無存續期間或永久
不動產役權的排他性、優先效力
民法第851條之1
同一不動產乃指同一範圍內之不動產
不動產用益物權人亦得設定不動產役權
包括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民法第859條之3
民法第859條之5
準用不動產役權的規定
民法第859條之4
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的讓與或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
民法第853條
民法第758條
民法第859條之5
準用不動產役權的規定
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
繼承
時效取得
要件的特色
民法第852條
排除不繼續或不表見地役權的時效取得
繼續並表見
民法第772條
準用
民法第768條
至
民法第771條
民法第852條 II
不動產共有人得因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
不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
法律效果
登記請求權
登記前的法律關係
登記前,無不動產役權存在,不得主張對抗土地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亦無
民法第772條 II
準用
民法第772條 I
的規定
效力
不動產役權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供役不動產的使用
依設定之目的及範圍使用供役不動產
準用地上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836條之2
之3
民法第859條之2
行使不動產役權或方法的變更
民法第855條之1
基於誠信原則
得為附隨的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