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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裝載危險物品違規車輛 - Coggle Diagram
取締裝載危險物品違規車輛
執行階段
攔車
於稽查路段發現運送危險物品車輛,應予以攔查
勤務中發現運送危險物品車輛
違規
事實明確,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9-3、29-4、30條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予以攔查
取締時,優先稽查
罐槽車
、其次為
貨車
,必要時始取締運送
瓦斯鋼瓶之機車
稽查
查驗危險物品車輛
一般證照
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
逐項稽查
逐項稽查
是否有違反載運危險物品應遵守事項
稽查項目
車頭車尾是否有依規定懸掛布質
三角紅旗
車輛左右兩側及後方是否有黏貼
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罐槽體應查驗是否攜帶 :check:
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
是否有攜帶
滅火器
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是否依規定
密封
鋼瓶等容器是否有
綑紮穩妥
駕駛人是否有
依規定時間及路線行駛
;行經高速公路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查驗是否攜帶有效之 :check:
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查驗是否攜帶 :check:
物質安全資料表
是否攜帶 :check: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事項
注意事項
面對不知名物品,不可觸摸、鼻嗅或口舔,
應查核相關文件及詢問運送人員
檢查罐槽體管口等事項應以
目視
方式
各項證件應以
正本為限
,影本無效,並注意發核日期、有效期限、鋼印等,必要時洽發證單位查明
危險物品有洩漏時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16款
通知貨主及消防機關至現場協助處理
通報主管機關
於車輛前後端3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實施交通管制並將人車疏散至
上風處所
舉發
發現違規
依法舉發
違反稽查項目一項以上,
合併個別舉發一次
未發現違規
立即放行
準備階段
裝備
應攜帶齊全
選擇地點
選擇稽查取締路段及攔檢處所,注意人車安全,並依執勤人數及狀況需要分配任務
可視情況將勤務人員區分為
警戒組
、
取締組
、
交通管制組
:warning:本項執法工作應由
幹部
或
資深員警
帶班
結果處置
填寫工作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