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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報有牌廢棄車輛 - Coggle Diagram
查報有牌廢棄車輛
執行階段
確認是否為贓車
以電腦查詢車籍
查明是否為失竊或協尋車輛
現場勘查認定
現場依據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
,確認是否為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如下
車體髒污、繡蝕、破損,
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
之車輛
失去原效用之
事故車、解體車
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
書面放棄
之車輛
其他符合經
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
認定基準之車輛
確認為解體車
於車體明顯處
張貼清理通知書
,限車主
7日
內清理
張貼後,應
當日
查明車主並
書面通知車主限期清理
,或至
指定處所認領
拍照存證
現場應拍攝張貼前及張貼後之
照片為證
通報移置
認定為廢棄車輛應即填寫
查報占用道路廢棄機動車輛三聯單
,移送分局
分局業務單位
應於
48小時
內完成彙整並
通知環保局辦理移
置
準備階段
裝備應攜帶齊全(警用行動電腦、
查報占用道路廢棄機動車輛三聯單
)
受理報案並派員處理
結果處置
道交82-1條
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
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
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
車輛所有人
行方不明無法通知
車輛經環保機關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
由環境保護機關依廢棄物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