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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酒後駕車同車乘客 - Coggle Diagram
取締酒後駕車同車乘客
執行階段
全程蒐證
為強化證據力,自
查證身分起應詳實蒐集相關事證
查證乘客身分
駕駛未超過0.25
乘客放行
需移置保管車輛時,現場若為高速公路或地處偏遠,得協助安排同車乘客接駁以維護安全
駕駛超過0.25
持續查證同車乘客身分
對駕駛
拒測者
或
酒駕肇事無法於現場實施吐氣酒測時
,應
先行查證同車乘客身分資料備用
:forbidden:
查證身分
請其出示或表明身分
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請其出示證件或陳述身分資料
其不出示或不表明
告知其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陳述不實姓名、住居所或拒絕陳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再次請其出示證件或表明身分
其仍陳述不實或拒絕陳述之行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移送簡易庭
依法舉發
放行
依據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酒駕之同車乘客年滿18歲者,處600-3000元罰鍰;但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之乘客不再此限
若是未滿18歲、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之乘客應予以放行
現場若為高速公路或地處偏遠,
得協助安排同車乘客接駁以維護安全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3條,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所指心智障礙是指
領有身心障礙者文件或檢附專科醫師開立之相關診斷證明文件者
舉發
符合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者依法舉發
:warning:
但乘客同時為車輛所有人時,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製單舉發,不再依拒第8項舉發
舉發乘客時,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位登載
駕駛人姓名
及
吐氣或血液酒精濃度值
告知救濟規定
對交通違規稽查舉發不服
應委婉說明理由,並告知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於
30日內
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對其他職權行使有異議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