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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益 - Coggle Diagram
社會法益
侵害公共安全
185之3
駕駛?
發動引擎,未上路
未發動引擎,已上路
實務見解
以行為人轉動方向盤,及有無上路為判準
只要行為人轉動方向盤使交通工具,行駛於路上,不論在下坡關掉引擎滑行、他車協助拖曳,均屬駕駛行為。
學說
從規範目的予以探討,保護行為人酒後降低注意力,導致公眾往來危害
未發動引擎之動力交通工具,就算不慎撞傷人潛在危險,與動力交通工具發動引擎時,產生高動能有別,不該當駕駛。
批評:實務見解解釋與規範目的不符,與社會通念之『駕駛』相差甚遠。
185-4
T
客觀構成要件
逃逸
在場
救護
表明身分?
實務見解要求表明身份,與保護法益(公共安全)應對,不具有合理關聯
保障民事請求權、協助釐清事故責任,方有要求其行為正當性
實務見解三大義務,缺一不可(100.645)
致人死亡重傷?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處罰條件
肇事(背後原因)
故意(例如甲故意開車撞)修法後X,理由:自有他罪可評價,課予義務救護義務,欠缺期待可能性
過失
無過失
新法185-4第二項:無過失致人受傷、重傷、死亡
J777(違反法律明確性)
故意、過失解釋上,為『肇事』文義射程範圍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保護法益vs294(生命身體法益),重複保護?
早期:人生命、身體,被學者批評
後期:兼顧
中:避免肇事造成危害擴大,保護公共安全
法條競合:法益相同、想像競合:法益不同
190-1
放火系列
173
在自己所有建築物放火(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屬整體建築,就公共安全言,具不可分性
對自己住宅放火與對整棟建築物放火無異
81.2734決
28.3818例
放火燒毀自己自行使用或只有該犯在內
已明知犯火不會造成任何意外危害。只適用174條第2項刑事責任
客體:173所稱『人』指犯火人犯以外之人
29.2388例-放火罪原含有毀損性質在內,毋須另論毀損罪
燒一整排房子
整體觀察,僅侵害一社會公共安全法益
不能以燒毀數量定期罪數
漏逸瓦斯?
84.1134例
爆炸,借暴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
單純以火藥、煤氣論放火罪
185具
他法
101.2527
104.144
指壅塞、損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
177:漏逸氣體罪-具體危險犯
151-恐嚇公共安全(致生公共危險即可,無需將內容付諸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