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特定主体的权利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人身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

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

人格平等:三非 非行为非事实非均等

承认合理差别:年龄生理民族

出版自由: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

结社自由: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言论自由:公共事务、政治自由之母

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五二公安批、五天打申请、两天给答复、临时也必须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监督、罢免

监督权

批评、建议:任何机关任何行为

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机关违法失职

宗教信仰自由

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

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自主、自办、自传

公民无传教、办教自由

人格尊严权: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住宅权:非法侵入和搜查;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狭义人身指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主体是公安检察、理由是犯罪国安

生命权:我国宪法未规定

社会保障权(04)

休息权:只针对劳动者

文化自由:研究和创作

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财产权:04总纲不合理不神圣

狭义指社会弱势群体

广义:退休人员+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

华侨正当;归侨侨眷合法

妇女

外国人无国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