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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 Coggle Diagram
災害防救法
災害和對應部門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經濟部
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
會報及委員會幕僚單位: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款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款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立法目的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災害防救法之重點
加強防災整備,執行災害預防
明確災害權責,強化應變措施
推動防災業務,強化防災組織
推行災後復原重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