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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現場處理 - Coggle Diagram
刑案現場處理
現場處理步驟
報告義務
到達現場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初步狀況,視需要申請支援
現場處理情形應以
電話通訊
,避免案情外洩
確認被害人情形
無傷患
安撫被害人情緒,請民眾及被害人至分駐派出所報案並由所內
志工先行關懷慰問
,並保護其隱私
有傷患
通報值班,撥打119救援送醫,並記錄救護人員姓名、單位及救護情形,應
通知家屬
送往何醫院
救護傷患應盡量避免破壞現場,如確屬無法避免,應為必要紀錄
警察護送犯嫌以外之傷患就醫時,在
途中應詢問案件經過
,並為記錄;並用
乾淨紙袋將被害人雙手包好留供採證
確定死亡
應即照相或錄影
,並通知分局鑑識單位到場勘驗採證及通報檢察官報驗
應著防護裝備
進入現場應著鞋套、手套等,
避免破壞現場
,保持跡證完整
注意
暫時性、情況性跡證
並紀錄之
嫌犯逮捕及通報
注意圍觀群眾
犯嫌可能留於現場
,初抵現場人員應縝密觀察
發現嫌犯
逕行逮捕;並附帶搜索,如有發現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依法扣押
現場逮捕
應立即帶離
;若於刑案現場外逮捕,
不可帶回現場
通報
嫌犯若已逃離現場,應查明其身材、衣著、年貌、口音特徵、逃離方、使用凶器、或交通工具特徵及共犯人數,通知勤指中心實施攔截圍捕
攔截圍捕
實施現場封鎖
指派專人
設置封鎖線,派員於
封鎖線外
警戒以管制人員進出;非經指揮官同意,
任何人不得進入
;經准許進入者,
應著防護裝備
,並逐一紀錄之(刑訴法第231條第3項)
持續觀察
現場警戒人員除執行警戒任務外,應
觀察
圍觀群眾可疑動靜,蒐集有利破案情報線索,必要時,
得照相、錄影或錄音
封鎖範圍
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
初期封鎖範圍宜廣
,待初步勘查後,視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
得使用
現場封鎖帶、警示閃光燈、標示牌
或其他器材封鎖
查訪與調查
進入現場人員
除警戒人員外,指派同仁進入現場
拍照並記錄現場狀況
如現場為室外環境,應使用
帳篷、雨棚或其他物品保全跡證
;或為適當紀錄後移至安全地點
訪問證人
訪問目擊證人或附近居民有關事發情形
訪問時應製作查訪紀錄;若確實目擊案發過程,應請其至派出所製作證人筆錄(刑訴第176-1;證人保護法)
移交相關資料證物
偵查隊勘驗人員到場後,現場派出所員警就查訪事項、證物及跡證報告後,
現場交勘查人員採證
準備階段
詢明案情
民眾報案時,詢問案情,並填寫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勤務指管
依現場狀況嚴重程度及影響範圍,啟動快速反應機制,通報警力前往
後續處置
探視傷患
紀錄
被害人提供案情資料時,用錄音機記下或紀錄
衣物處理
衣物為重要證物,
脫除前先拍照
,
脫下後分裝包好
,供後續採證
處理情形
填寫工作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