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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易科罰金, 聲請減刑, 入監執行, 生命刑 自由刑, 執行裁判&指揮, 緩起訴處分金, 聲請再審 非常上訴),…
執行
易科罰金
受刑人向承辦股書記官查詢折算易科罰金之金額,並攜帶身份證件親自口頭聲請辦理
檢察官核准後由書記官將開立繳款單,攜往為民服務中心收費處繳款
執行有困難者,可聲請緩衝期或分期繳納方式為之
若受刑人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執行科不直接收受金錢,繳款人絕不能將錢交給承辦書記官或交給他人代為繳交
聲請減刑
尚未執行或已執行但尚未執行完畢
若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有期徒刑1年6月 須所犯罪名不在減刑條例第3條列舉範圍內
宣告1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包括1年6月在內)、拘役或罰金
需通緝尚未執行,並在當年底以前自動到案接受執行
入監執行
保外醫治或保外待產,於病癒或生產滿二月時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
同時宣告刑後強制工作處分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強制工作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
核准假釋出監期滿並未經撤銷者
等候檢察署刑事執行傳票後自動報到
已滿1年6個月或期間未終了前,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除
生命刑
自由刑
生命刑
: 國家剝奪犯人生命之刑罰(
死刑
)
判決確定後
檢察官應速將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刑訴§460)
令到3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
得於3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刑訴§461)
於監獄內執行。(刑訴§462)
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刑訴§463)
應由在場之書記官制作筆錄。筆錄,交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刑訴§464)
在心神喪失中或婦女懷胎者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刑訴§465)
自由刑
: 國家剝奪犯人身體自由之刑罰
處徒刑及拘役,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令服勞役。
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刑訴§466)
因心神喪失即離病而停止執行者,檢察官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刑訴§468)
執行裁判&指揮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並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
緩起訴處分金
由承辦股書記官開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交付繳款人
聲請再審
非常上訴
皆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再審: 若檢察官於再審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法院開始再審裁定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家中有未滿12歲子女時
可洽詢當地縣(市)政府社會處(局),以利輔導安置
未滿3歲子女可攜帶入監,但以婦女為限
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1.心神喪失 2.懷胎五月以上
3.生產未滿二月 4.現罹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刑訴§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