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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設置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導致學生受傷, 發生賠償 - Coggle Diagram
國家賠償
賠償程序
時效
程序
以書面
方法
以金錢為主
自然公物
山域
水域
私立學校
教練
老師
承攬人侵權責任
學校社團教課
外送員
題外話
會議表決與內容
只有三種
反對
棄權
贊成
可公開
會議結果
不公開
會議內容
過失賠償
國家先賠
要是
(公務員)
須為
(不法)
的行為
行為人須有
(故意或過失)
須人民的
(自由或權利)
受到侵害
須為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之行為
不法侵害之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有
(相當因果關係)
後續調查
公務員是否
(故意、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物的因素
私有公共設施
例:繼承巷道
須是
(公共設施)
須損害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
相當因果關係
)
須公共設施
(設置或管理)
有欠缺
設施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
也可以申請國賠
須人民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受有損傷
重大過失
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舉證之一方敗訴之一方
在法院上國家不用幫你講話
設置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自然公物
導致學生受傷
可以先跟法院請求讓學校先賠(代位求償)
發生賠償
自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