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失蹤人口 - Coggle Diagram
失蹤人口
一般查詢
尋獲撤尋結案
製作筆錄
至受理報案e化平台失蹤人口系統輸登尋獲失蹤人口經過情形,並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證明單二份
保護性案件或脆弱家庭
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後
通報主管機關
尋獲18歲以上/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於尋獲時應
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
並載明於筆錄
將當日撤尋情形,
通知原報案人
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
戶長或親屬
,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尋獲未滿18歲之人
尋獲時 :warning:
應通知原報案人
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並
製作相關人員筆錄
報案人、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未到場時,
應即通知社工人員辦理臨時安置。 :warning:
社工人員經通知未到場時,
員警仍應完成受(處)理失蹤人口程序
,並視個案情節陳報警察分局
通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逕行撤尋狀況
員警檢附相關文件,製作筆錄,逕行辦理
狀況
入監
服刑
或因案
羈押
者
已出境
並經外交部、大陸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明
確認已在該境外地區者
。
確定死亡並有死亡證明
或相驗屍體證明可稽者
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
,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失蹤人受法院
死亡宣告
者。
因案
通緝
者。
第五個和第六個
家屬不願配合時
,
應尊重,並於系統內詳註未撤尋原因
通報查尋作為
實施查尋
調閱相關資料或以查訪民眾方式查尋失蹤人行蹤
比對
視需要
比對身分不明系統
涉及刑事案件
應立即
通報刑事單位處理
特殊狀況
經查明失蹤者確已出境,惟
未滿二年
且
設籍在臺
時,應委婉告知報案人;
報案人堅持報案時,仍應受理
,並視失蹤者實際出境地區,陳報警察局函請
外交部、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
,透過相關管道協尋。
未滿十八歲之失蹤人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依各該條文規定,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隨父(母)或親屬
離家案件
,依
衛生福利部
所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辦理。
受理報案程序
單一窗口
不分本轄或他轄均應立即受理
但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因案通緝者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報案人資格
原則
家人
例外
在臺無親屬者
,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
保護個案
(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
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
,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
,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受理程序
核對身分
核對
報案人
及
失蹤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製作筆錄
將失蹤過程情況、有關線索記明於筆錄
列印受理報案證明單二份,其中一份交報案人留存
主動徵詢
是否同意相片建檔
同意者可使用其提供之相片
無提供相片時,可使用經
刪除個人基本資料
之國民身分證相片
是否同意警察機關
提供媒體網路公開協尋
是否同意
提供衛生福利部
及
其所屬擇定之失蹤協尋單位
公開協尋
警勤區訪問關懷及註記
受理報案後
應於
7日內
前往訪問關懷家屬,其後
每3個月
至少訪查一次
未住於戶籍地,應陳報分局通報發生地或現住地警察機關協助查尋
失蹤滿三年
失蹤
滿3年
以上仍未尋獲,改為
每年訪查一次
緊急協尋
受理報案
製作筆錄
筆錄
載明緊急查詢情狀
,並詳查失蹤人
身分背景
、
交往對象
及
可能去向
除保護性案件外,
得將該筆資料提供衛福部及所屬擇定之失蹤協尋單位
緊急協尋判斷
有被
誘拐脅迫
之虞者
未滿七歲
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有
自殺
之虞者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罹患
重病
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其他
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執行階段
員警處置
調閱戶役政資料
現地調查及訪問附近民眾
調閱路口監視器
通報
勤務中心
將筆錄連同
查詢電信資料申請表
,併傳勤務中心申請調閱 :warning:
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電話定位資料
;所調取定位資料應移由防治單位追蹤、管考及複查
洽請轄內或他轄
有關機關、線上警力緊急查詢
,或請
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防治組
調閱失蹤人
健保就醫資料
涉及刑案時
立即通報
將相關調閱及查詢資料專案陳報刑事單位處理
偵查作為
偵查隊分析過濾蒐證資料並至可疑處所勘查
調閱通聯
依法令調閱通聯紀錄或由民眾至電信機關自費調閱
仍未尋獲
得徵得報案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後,由分局戶口業務承辦人簽辦
發布專刊查尋
:warning:
未滿七歲,於24小時內未尋獲者
,經查疑涉刑案,
比照重大刑案
辦理
安伯警報通報
2小時
內填寫通報單陳報偵查隊轉警局刑大,由刑大大隊長審核是否得通報臉書平台
結果處置
尋獲
辦理撤尋
未尋獲
關懷訪查家屬
警察機關與戶政事務單位
警政署應
每日
將受理資料或撤尋資料傳送至內政部戶政司
警察配合辦理事項
成年
戶政事務所發現失蹤人臨櫃辦理各類案件,填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外,應先請當事人至警察機關辦理撤尋,再辦理後續業務
未成年
當地警察單位應派員到場處理
資料更正
48小時內
由原報單位線上逕行更正
超過48小時
陳報警局或分局協助更正
資料保存
電腦
永久
書面
十年
失蹤人口定義
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
上下學未歸
智能障礙走失
迷途走失
精神疾病走失
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失智症走失
離家出走
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其他原因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