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財產犯罪, 個人法益, 加重結果結合犯 - Coggle Diagram
財產犯罪
339vs346
是否自願處分財產(以財產價值換取另一財產價值)
例如:以檢察官名義,騙取被害人錢財?
339
339-4(109.2317)
著手?主客觀混合理論
不能犯?具體危險理論
339純正不作為犯
店員找錯錢,趁其忙碌,告知要多找
刑分角度(詐欺罪審查順序)
以刑總角度:有無具有保證人地位(義務違反)
339之2
不正方法解釋?
偽卡(無爭議)均屬不正方法
真卡
實務
94.4203
採違反持卡人意思說
學說
(違法持卡人意思說)
多數說
真卡不該當
認卡不認人
304.346開放性構成要件
手段、目的間有無正當合理性關聯存在
違法性要做正面審查
320
竊取
實務見解:趁人不知,以和平、秘密方法竊得財物
學說:破壞所有人持有,建立自己新的持有關係,不必以秘密、乘人不知情形,公然狀態亦屬之。
321怎麼寫?
先論320、TRS、加重條件放最後面討論
328vs346
個人法益
遺棄
無身分關係之人,可否成為294共同正犯?
實務見解:31
學說:純正身份犯無法成立解同正犯,頂多為幫助犯
抽?具?
29-3777、客體:嬰兒(抽)擬制危險
104-2837、客體:老者(具)具體判斷
負有義務,不盡其義務,惟事實上有他他人養保,不發生危險,不構成(293777)
若事實上扶養保之人,其扶養保非出於照顧義務,自隨時可終止,致無自救之人頓失依恃。(是否為第一扶養義務人)
99.3048
295:放在罪責討論
育幼院、養老院,不交錢不影響保證人地位
道交62II有救護義務
加重結果犯,共正?實務V學說:X
自由法益
304(影響意思形成自由)
T
脅迫:可支配之惡害通知,致心生畏懼
告知惡害手段是否於非法為限?
學者認為合法手段也可能妨害他人意思形成自由
例如,脅迫要告發其違法行為-手段合法,仍不影響脅迫成立
保護法益:為或不為特定行為,之意思形成自由
R
(1)有認為:若未惡化被害人權利義務狀態,不具可非難性
(2)濫用合法手段獲得利益,屬於權力濫用,具可非難行
1.開放性構成要件,正面審查手段、目的是否具有可非難性
2.輕微性原則(記憶體夠再記p56)-短暫性、一時性,不具可非難性
自殺相脅(可能雙破點)
T(構成脅迫?)
有認為構成
有認為自殺行為,行為人自己可處分利益,惡害果真實現,不會侵害被害人,而係侵害自己,被害人即時不順從,也不會發生惡害
R
即使T該當,亦要做正面審查
1.自殺是為了不當目的(如要脅與他人性交),則手段、目的具可非難性,成立犯罪
2.自主原則:採自己得以處分利益為脅迫手段,並非針對被害人法益,而係侵害自己法益,不具可非難性
307
早期認為限有搜索權之人,方構成
105.15認為行為人無法令上權限,而實行搜索行為,非身分犯概念
一行為,307吸306(法競)
302.304.305
侵害同一個法益,成立一罪
+224-1?實務認為強制猥褻包含302,僅成立224-1
302
趁人睡著時,剝奪其行動自由
現實自由說
以當下侵害其行動自由為限
只有在當事人當下想要行動,而自由遭到侵害,使既遂,否則為未遂。
而本罪為實害犯
實現可能理論
不以當下侵害為限,進而區分其潛在行動自由有無實現可能性
如植物人,潛在行動自由無實現可能性,無法成為本罪客體
睡眠者、酒醉者,無意識到自己遭侵害者:潛在自由能仍有實現可能性,潛在自由應受到保護
拿取時未清醒:未遂、清醒了縱然沒發現,無礙既之達成。
305(可支配惡害)
揚言洩漏裸照?
實務:肯定,加害名譽
學說:隱私
隱私遭洩露,名譽未必遭受侵害
罪刑法定主義
隱私未包含於條文,不應恣意擴張解釋
296吸(277、302)
墮胎罪
288
服藥:著手
不罰未遂
既遂
早產說與殺死胎兒綜合說(早產或死亡均既遂)
殺死胎兒說(排出體外死亡,仍存活,縱有缺陷,仍屬未遂),發生死亡結果(無論體內或體外)即屬既遂
胎兒:受精卵著床,子宮壁
274
行為客體:脫離母體,獨立呼吸
因不得已事由
立法理由:嚴格限縮
性侵、生產後發現有嚴重缺陷、經濟背景等綜合考量
生產後
無正面判準,出生後第五日即不屬之
通說:本罪減輕理由,在於生產後心理壓力,應延續至脫離生產負面影響為止。
291vs277
有認為想像競合
已認為291(保護胎兒性命加婦女身體健康),277為291不法內涵所涵蓋
妨害姓自主
違反意願
221
222
224
224-1
225(擬制)
未違反意願
227
227-1(兩小無猜)
228
229
爭點
221vs225
不能抗拒原因是否為行為人故意造成
221違反意願方法解釋?
學說
高度強制手段說:需與強暴、脅迫程度相當(林山)
低度強制手段說:製造一個使被害人無助而難以反抗或抗拒或難以逃脫狀態(王皇)
實務見解
不以同條所列舉手段為必要,只要行為人基於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之維護,致使其意願遭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
222加重條款
第8款
客觀上造成生命、身體危害已足,不以攜帶之初即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另有實務見解認為,兇器應係在著手之後,置於隨手可取得處所,方有本款加重適用
第6款
增加社會大眾對公眾運輸交通安全疑懼
無交易或營利,不該當
第1款,人數計算
學說
對於在場僅實行強制行為者,應無222適用,否則將過度評價其行為
應採嚴格解釋,本款加重原因,在於強制性交帶給被害人更多羞恥感
實務見解認為,在場實施強制行為,未實行性交行為者,仍以222論(但不含共謀共同正犯)
302、221競合?
若221著手,而302業已既遂,數罪併罰,無吸收關係
下藥未實施性交
生命、身體
271
與遺棄毀損屍體競合?247
是否為殺人行為一部分為判準
肢解屍體、火焚,另外成立247
遺棄?須將屍體遺棄他處之行為
先傷害、後殺人?
初以傷害犯意傷人,後欲接續置於死地,屬犯意變更,傷害行為為殺人所吸收
若於傷害行為終了後,復因某種原因將人殺傷,屬另行起意,自應數罪併罰。
272與273競合?
少:272
通:273,理由:避免罪責非難程度過高、過於嚴苛不合理
*272與275競合?理由同上
275第三項,教唆未自殺?
已開始自殺未死亡,方有適用
行為人為教唆、幫助行為時,即屬著手(立法者將其擬為獨立正犯性質)
275『受囑託、得承諾』t?s?
t,比較好寫
s,主觀上認知到S,即可適用(形式、實質判斷)
273當場
(不正行為與殺人行為具有時空緊密關聯姓即可,不以行為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
義憤?
無可容忍,一般理性正常人,在此情況下亦會失去理智
277
280-罪責加重條件
277vs302(早期法條競合、現:想像競合)
277、278、276、284
傷害結果認定標準
生理機能障礙說(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有損健康)如皮膚過敏、遍體紅腫:不構成
身體完整侵害說(保障身體不可侵害性、對身體完整性有損即屬之)
如剪頭髮、剃眉毛:構成
實務?均有採之
重傷害結果
1有認為:傷害當時認定,無需考量是否恢復
2有認為:由第6款概括條款可知,不治、難治之傷害,應指長時間無法恢復之可能謂
嚴重精神障礙?
第6款
278未遂與277既遂競合?實務:法條競合、學說:想像
277.302,早:當、現:55
槍殺人、槍砲7III、271想像競合、保護法益不同
犯意變更、另行起意(終了)
5歲意思能力?
尚不了解生命法益意義,無責任能力
另參酌性法益係16,生命舉輕明重,至少高於16歲。
275對應282
加重結果結合犯
226(加)致死重傷
226-1(結)殺、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