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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兒童及少年受性剝削 - Coggle Diagram
查處兒童及少年受性剝削
處理階段
取代號
兒少筆錄中真實姓名一律以
代號
稱之,並統一至警政署婦幼案件管理
系統取號
通報主管機關
:red_flag: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指派社工
陪同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兒少條例第9條)
另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陪同製作筆錄(兒少第10條)
被害人交由主管機關
24小時內
將被害人交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兒少條例15條)
如需
緊急安置
,以職務協助之方式協助社政機關護送被害人至
緊急安置收容中心
實施鑑別
違反本條例32-35條案件,同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之人口販運罪案件,應依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作業程序
實施鑑別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
訊問被害人應注意
應採取
隔離
或
間接
方式,並應選擇偵詢室或適當處所(
溫馨會談室
)以維護其權益
:warning:因應本條例第13條規定之傳聞例外,為確保筆錄可信性,製作被害人之警詢筆錄應
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
指認
依指認作業程序辦理
有否同時犯其他罪 :red_flag:
無另犯其他之罪
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另犯其他罪
應先依據本條例第15條規定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再依少事法移送至少年法院處理
通報
24小時內
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填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報告單線上通報主管機關(第7條)
嫌犯詢問
對於 :warning:
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悉被害人真實年齡
,應詳加詢問,以為法院科刑輕重參考
結果處置
移送偵辦
填寫工作紀錄簿
通知衛政機關派員採驗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雙方血液
準備階段
查明案情
員警受理、查獲或其他單位通知接案,
應先查明案情
,研判是否違反本條例第31條至第35條(未滿18歲之人,受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等行為)
報告紀律
將案情報告所長、勤務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