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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類型, 保障法益之, 刑分條文的基本思考邏輯 - Coggle Diagram
犯罪類型
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分類六、*多數行為人案例重要
必須親手完成
己手犯
不須親手完成
非己手犯
分類一、
作為
另外有不作為構成犯罪之情形
不純正作為犯
另外無不作為構成犯罪之情形
純正作為犯
不作為
另外有作為構成犯罪之情形
不純正不作為犯
另有無作為構成犯罪之情形
純正不作為犯
分類三、
特定行為
定式犯
*不須檢驗是否為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的行為
不特定行為
不定式犯
*須檢驗是否為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的行為
分類五、*多數行為人案例重要(仍否加入犯罪)
非持續性行為(既遂時犯罪即終了)
狀態犯
持續性行為(既遂時犯罪尚未終了)
繼續犯
分類二、
單一行為
單行為犯
多數行為
多行為犯
都是定式犯、非集合犯、狀態犯
分類四、
行為不需反覆實施
非集合犯
行為需反覆實施
集合犯
客觀構成要件結果
只有一種分類
有結果
結果犯
再分類
造成法益侵害
實害犯
*須檢驗是否為符合條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關係之結果
造成法益侵害之危險
行為尚不足以表現出危險
具體危險犯
行為即可表現出危險
抽象危險犯
無結果
行為犯
再分類
造成法益侵害
實害犯
造成法益侵害之危險
抽象危險犯
*不須檢驗是否為符合條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關係之結果
客觀構成要件主體(有義務之人)
只有一種分類 *多數行為人案例重要
特定人
純正身分犯
一般人
一般犯
保障法益之
受侵害
行為即足以表現法益之受侵害
行為犯、實害犯
行為尚不足以表現法益之受侵害,須設定一定結果(狀態之變動:實害結果)
結果犯、實害犯
受侵害之危險
行為即足以表現法益受侵害之危險
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行為尚不足以表現法益受侵害之危險,須設定一定結果(狀態之變動:危險結果)
結果犯、具體危險犯
刑分條文的基本思考邏輯
STEP1.保護的法益為何
STEP2.保護的程度為何
實害
STEP3.保護的方法為何
行為尚不足以表現出實害,設定結果
實害犯、結果犯
行為即可表現出實害,未設定結果
實害犯、行為犯
STEP4.是否加以處罰未遂、過失
危險
STEP3.保護的方法為何
行為即可表現出危險,未設定結果
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可設定抽象危險之判斷標準(稱適性犯)
行為尚不足以表現出危險,設定結果
具體危險犯、結果犯
行為即可表現出危險,仍設定結果
抽象危險犯、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