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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Coggle Diagram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受信總機
標示: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驗
高度:0.8m 大於等於 立式操作開關 大於等於 1.5m,0.6m 大於等於 座式操作開關 大於等於 1.5m
警報分區:標示瓦斯漏氣發生
音響:音色及音壓有別於其他警報
位置:平時有人處所
通話:一棟內有二台受信機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三.遠端啟動:可與裝置場所通話
四.操作開關:0.8m 大於等於 高度 大於等於 1.5m
二.裝設:經常有人之處所
五.區分:與其他內線電話
一.啟動:手動及自動
六.裝置:避免傾斜
瓦斯漏氣表示燈
3.高度: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4.5m以下
2.位置: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得免設之
4.亮度:在表示燈前方3m處能明確識別
1.免設:在一警報分區錦一室時,得免設
5.標示: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
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氣體種類
液化石油氣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天然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