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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之保護 - Coggle Diagram
人格權之保護
一般人格權
特別人格權
保護方式
民第18條第1項
侵害除去請求權
侵害防止請求權
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只要侵害尚在繼續中,被害人即得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民第18條第2項
法律有特別規定=民第184條第1項前段
請求權基礎
民第184條第1項前段
法律效果
財產上損害
民192、193、213-215
非財產上損害
民194、195第一項
態樣
名譽權
權利主體之人格於社會生活中的評價與受尊重的程度
侵害態樣
事實陳述
類推刑310第三項以阻卻違法
意見表達
類推刑311阻卻違法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自由權
身體活動自由
意思決定自由(尚有爭論)
懷孕自主決定權
人工流產決定權
健康權
權利主體之身體功能
目睹具親密關係之人之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而引發精神方面的疾病亦可包含在內
常以「薪資損失」作為衡量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標準
信用權
權利主體之經濟上評價,包括支付能力、履約意願
身體權
權利主體之肉體完整性
由親屬看護而無看護費之現實支出,仍得請求賠償
婦女因醫師之不當醫療行為而懷孕並生下子女時,得以「身體權」或「自由權」受侵害為由,向負責診治的醫師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隱私權
個人生活的私密領域免於受他人侵擾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
生命權
剝奪權利主體之生命
行為人不得主張父母因未成年子女死亡而獲得免付扶養費之利益而損益相抵
貞操權
性行為自主決定權
姓名權
民19
擅自或不當使用他人姓名、使用類似名稱造成混淆
其他人格法益
保護方式
民18第1項
侵害防止請求權
侵害除去請求權
民18第2項
法律有特別規定=民184第1項前段
請求權基礎
民184第1項前段
法律效果
財產上損害
民213-215
非財產上損害
民213、195第一項
身份法益
態樣
子女對父母
配偶相互間
父母對子女
保護方式
類推適用民18
請求權基礎
民184第1項前段或後段?
法律效果
財產上損害
民213-215
非財產上損害
民213、195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