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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立法院 - Coggle Diagram
行政院/立法院
行政院
行政院組織法
政務委員
七人至九人
,特任。
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下二級獨立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三級獨立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行政院會議
出席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列席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
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
人員
出席人數
原則
過半數
之出席
例外
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
三分之一
以上並經
院長核可
舉行頻率
每週舉行一次
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立法院
立法院組織法
院會
原則
公開舉行
例外
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臨時會
原則
以決議召集,並以特定事項為限
例外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
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經
總統咨請
委員會
常設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非常設
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
秘書長及副祕書長人選
由
院長
遴選
報告院會
後,提請任命之
立法院下各局、處、館、中心
秘書處、議事處、公報處、總務處、資訊處、法制局、預算中心、國會圖書館、中南部服務中心、議政博物館
公費助理
8-14人,委員聘用
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
黨團
條件
當選席次達
三席
且
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
得各組成黨團
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三人
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
得加入其他黨團
黨團未達
五個
時,得合組
四人以上之政團
立法院處務規程
由
立法院秘書長
擬訂,經院長核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報到及開議日
原則
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
開議日由
各黨團協商
決定
例外
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
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
起報到
第十日開議。
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開會人數
須有立法委員總額
三分之一出席
延長會期
院長
或
立法委員提議
或
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
,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
二十人以上之連署
讀會
法律案、預算案及憲法修正案應經
三讀會議
其餘二讀
屆期不連續原則
原則
尚未議決之議案,
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例外
預(決)算案
及
人民請願案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每年集會
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程序
全體立法委員
四分之一以上提議
,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
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
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
,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總統應於
前三日
,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聽取報告與質詢
行政院備質詢情況
行政院遇有
重要事項發生
,或
施政方針變更
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委員提議,
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
經院會議決
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同意權行使
不經討論
,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
無記名
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
二分之一
之同意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罷免
可以分別對總統或副總統分開提
文件調閱處理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
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
五日內
提供之
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
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
應提出已被他
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
指派專人
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
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
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
糾正、糾舉或彈劾。
報告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
二十日內
,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決議限制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
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
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
不得為最後之決議
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限。
公聽會舉行
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
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
三分之一
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
行政命令審查
應提報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
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交付委員會審查情況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有
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審查期限
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
三個月
內完成之
逾期未完成者,
視為已經審查
有特殊情形者,得經
院會同意後展延
;展
延以一次為限。
審查後
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
應提報院會
經議決後,
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原訂頒機關
應於
二個月
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
命令失效
。
黨團協商
適用情況
為
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
,得由
院長
或
各黨團向院長請求
進行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
提出異議
,
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
遇有爭議
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黨團協商出席人員
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
出席參加
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僵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
一個月
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