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
定義
種類(特性:均以不動產為標的)
存在型態(混同情形)
支配他人標的物之使用收益權能為內容的定限物權(李淑明,民法物權P.311),和擔保物權之區別主要在於利用價值與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
不動產役權
典權
農育權
地上權
注意: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物上設定用益物權予己並無實益
普通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空間權→無排他性之適用
取得
用益、擔保物權同時存在:優先效(第866條第1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數個擔保物權:優先效(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用益物權之並存:排他效(後設定之物權不得妨礙先設定之物權)
例外一:區分地上權(第841-1、841-5條)
例外二:通行役權本質上不衝突
依法律行為
依法規
繼承
徵收
時效取得
法定地上權(第838-1條第1項、第876條、第927條第3項)
須登記示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