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

定義

種類(特性:均以不動產為標的)

存在型態(混同情形)

支配他人標的物之使用收益權能為內容的定限物權(李淑明,民法物權P.311),和擔保物權之區別主要在於利用價值與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

不動產役權

典權

農育權

地上權

注意: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物上設定用益物權予己並無實益

普通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空間權→無排他性之適用

取得

用益、擔保物權同時存在:優先效(第866條第1項: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數個擔保物權:優先效(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用益物權之並存:排他效(後設定之物權不得妨礙先設定之物權)

例外一:區分地上權(第841-1、841-5條)

例外二:通行役權本質上不衝突

依法律行為

依法規

繼承

徵收

時效取得

法定地上權(第838-1條第1項、第876條、第927條第3項)

須登記示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