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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程序, 正當行政程序, 3協議價購, 應有負擔(徵35), 土地徵用請求權人
(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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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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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議取得
1除國 交 公 水 急需未協議外
原則 先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 始得徵收
拒絕參與 協議未成 無法(其)取得➡️申請徵收
2協議內容應書面 記明協議結果
3協議價購 無先買權適用
4協議價購 依市價 ➡️市場 正常 交易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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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聽會並報經許可
1.徵收前 先報經目的(主)許可
2.許可前 2場公聽會
但國防或已辦公聽會者 不在此限
3.特農 經(行政院)核為重大建設須徵收者 若有爭議 舉行聽證
已舉行公聽
1.規劃階段已2次以上公聽且最近一次為3年內
2.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最近一次為3年內
3.遺漏補辦徵收
4.配合他事業遷移或共構
7.發給補償
1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先繳給直縣市(主)再轉發
2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 但應補償價額差額者 不再此限
3需用人未於公告期滿15日內繳交 該部土地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但(1)有異議 提交復議(2)同意延期(3)拒絕領(4)所在地不明 不再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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