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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駕車 - Coggle Diagram
施用毒品駕車
執行階段
過濾攔停車輛
依警職法第8條規定攔停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觀察與研判
告知事由
目視觀察
車內有無疑似毒品或施用毒品器具;或車內人員有無注意力不集中、情緒不穩定、視聽幻覺或發抖等可能施用毒品之徵狀
發現車內 :warning:
有毒品或施用毒品器具
情形
依現行犯逮捕
管制現場
通知分局偵查隊至現場協助蒐證採集相關犯罪跡證
帶返駐地製作筆錄並採集尿液送驗
發現 :warning:
行車不穩
,攔查後並未發現疑似毒品或相關器具,車輛駕駛人亦無酒後駕車情形時,應探詢車輛駕駛人於駕車前是否施用毒品
駕駛人坦承施用
以涉嫌違反刑法第185-3條規定以 :warning:
準現行犯
逮捕
製作 :red_flag:
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
採集尿液
駕駛人否認駕車前有施用毒品,應續探詢駕駛人是否願意接受尿液採驗
同意
帶返駐地製作筆錄及採集尿液,人員放行
不同意
應人員放行,並 :warning:
錄案接續追查是否涉及毒品案件
接受攔車車輛未有行使不穩情形,且未在車內發現毒品及相關器具,:warning:仍應探詢車輛駕駛人駕車前有無施用毒品
駕駛人坦承,應追問是否願意接受採尿
同意
帶返駐地製作筆錄及採集尿液,人員放行
不同意
人員放行,並
錄案接續追查
是否涉及毒品案件
駕駛人否認
自願接受採尿
帶返駐地製作筆錄並採尿後使其離去
不願意採尿
人車放行
後續處理
筆錄與尿液程序完成後,犯嫌及案卷送偵查隊進行後續調查
駕駛人坦承駕車前有施用毒品但拒絕接受採尿者,:warning:
偵查隊後續應通知該名駕駛人到案續行調查
若於派出所偵辦階段無法蒐集尿液,可於分局偵查隊複詢時再行採集
得管束情形
發現有行車不穩,但經攔查後未於車內發現有疑似毒品或施用毒品器具,車輛駕駛人亦無酒後駕車情形時,
為保護其安全,必要時得依警職法管束
交通違規部分
採集尿液經檢驗確認呈現毒品陽性反應後,除依毒品案件程序辦理外,另應依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制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