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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 Coggle Diagram
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
與租賃權之區別
性質
地上權:物權效力(758)
租賃:債權效力(421)
處分限制
地上權:得任意讓與(838I、882)
租賃:重當事人人格特性,原則上不允許任意轉讓或設定負擔
權利內容
地上權:不得請求土地所有權人就標的物為修繕、減少租金(837)
租賃:出租人對承租人有保持義務(423)、修繕義務(429),承租人亦得就租賃物之滅失請求減少租金(435I)
消滅原因
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滅之而消滅(841)
租賃:因房屋滅失而消滅
租金之效力
僅地上權讓與時有地租之連帶清償責任(836II)
消滅
存續期間屆滿
定有期限:當然消滅
未定期限:法院裁定(833-1)
地上權之終止
積欠地租(836)
違反約定之使用方法(836-2、836-3)
地上權之拋棄
無償地上權(834)
有償地上權
定有期限(835I)
未定期限(835II)
目的不達(835III)
約定消滅事由發生
土地滅失或被徵收
成立要件
使用他人土地
他人土地
共有人(820I)
例外(762)
依約定為使用(836-2、836-3)
不以自己使用為必要
於他人土地之上下
縱的範圍:土地上下
橫的範圍:設定範圍內之周圍之附屬地
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
地上權與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具有一體性(838III)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滅失不影響地上權存續(841)
地上權有取回工作物權利(839)
取得
因法律行為取得
地上權之設定(758)
因土地租賃權請求登記為地上權(422-1)
地上權之讓與(838I)
非因法律行為取得
繼承(1147、1148、759)
法定地上權(876、838-1、927)
時效取得(722準用769、770)
效力
地上權人之權利
相鄰關係(800-1準用774~800)
處分權
讓與(838I)
讓與一體性(838III)
拋棄(758)
設定抵押權(882、838I、883)
工作物取回權(839)
取回權
通知義務(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損害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土地所有權人有時價購買權(請求權)(839III)
建築物之時價補償(840)
有益費用求償權
土地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4I)
使用收益權
地上權人之義務
支付地租(836II)、預付地租(836-1)、地租之減免與酌定(835-1)
返還土地
區分地上權(841-1)
取得
因法律行為
非因法律行為
設定限制
內容上之限制(841-2)
次序上之限制(841-5)
效力(841-6)
消滅
延長期限之利益斟酌(841-3)
隊第三人補償(841-4)
法定地上權(876I)
強制執行之拍賣(838-1I)
典物之回贖(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