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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保護, 推定, 直接占有§940: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間接占有§941: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
占有
保護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960: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己力防禦權>
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己力取回權>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962: (§963-1)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
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963: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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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善意取得
善意無過失、受現實交付§948: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無償回復(善意受讓之例外)§949: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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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則不得請求回復§951: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951-1: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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