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損害賠償法律效果 - Coggle Diagram
損害賠償法律效果
損害賠償之範圍
民216
損害之意義
差額說
被害人整體財產因損害事故的發生而減少時,使得認有損害
具體損害說
強調以保護權利為目的
人格權保護有採此說的趨勢
損害之範圍
所受損害
積極(直接)損害:因侵權行為導致現存財產利益減少之損害
所失利益
消極(間接)損害
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是為所失利益
因損害發生而使被害人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或失去某種得利的機會
民217
第1項 被害人與有過失
被害人
直接被害人
間接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承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類推適用)
間接被害人
與有過失
若被害人是否具責任能力?
不以有識別能力為必要
民217係在合理分配責任,而非令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項 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
代理人
意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律效果準用說(立法者採)
類推民224
被害人應承擔法定代理人與有過失
折衷説(學者採)
未成年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無選任、監督之權利
法定代理人制度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不應反而使未成年人蒙受不利
構成要件準用說
使用人
早期見解
藉他人之行為以擴大自己活動範圍者,該「他人」即為使用人
近期見解
被害人對於使用人,需有指揮監督之權限,使得當之
法律效果
本條之減免額度,乃法院適用法律之職權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賠償之債的性質
信賴利益
當事人相信法律行為有效成立,而因某種事實之發生,該法律行為(特別是契約)不成立或無效而生之損失
固有利益
權利主體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履行利益
法律行為(特別是契約)有效成立,但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失
損益相抵(損益同銷)
被害人須因上述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而取得利益
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與利益取得間,需有相當因果關係
需有損害賠償的原因事實發生
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方法
可以回復原狀
民213條第1項
回復原狀
債權人定期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
民214 金錢賠償(回復原狀所需必要費用)
回復至如果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未發生前的應有狀態
只要有回復原狀的可能,行為人就只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被害人不得逕依民215請求金錢賠償
民213條第3項
金錢賠償(回復原狀所需必要費用)
具有保護被害人之完整利益的功能
以仍有回復原狀可能為前提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險有困難者
民215
金錢賠償(價值賠償,被害人為買回同等標的物而需支出的價額)
計算標準
應有狀態
依被害人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
不能回復原狀之態樣
因法令限制造成的「法律上不能」
經濟上不能
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超過標的物被毀時的市場價值時
經修復後遺留的技術性貶損與交易性貶值
技術性貶損
修復後,因技術上限制而無法完全回復原狀造成的價值貶損
交易性貶值
縱使完全修復,於交易市場上仍會因該物曾發生侵權行為而致市場價值的貶損
物之損害特別規定
民196
保護物之交換價值
金錢賠償
僅限於物之所有權受不法侵害的事例
「減少之價額」指市場價值滑落部分
尚存回復原狀可能性
適用範圍
侵權行為
客體:權利或利益
財產上損害
損害賠償方法
民196
民213-215
非財產上損害
損害賠償方法
民213、214
民215(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債務不履行
客體:履行利益
財產上損害
民213、214
民215
非財產上損害
民213、214
民215(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