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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占有 - Coggle Diagram
物權 占有
概念
對物有
事實上之管領力
,而有
法律效力
之事實
占有為一種
事實
,而非權利
產生權利之基礎
,為所有權的一種權能
成立要件
主觀
占有意識
對占有物管理支配的意識 (非關有效法律行為之意思)
客觀
空間上
具
管領力
不以
行為能力
為必要
時間上
具
持續性
出於
暫時管領支配
意思者,不成立占有
標的以
有體物
為限
不動產
物之成分
動產
與
占有本權
的互動
強化本權
第425條
買賣不破租賃
被本權強化
第184條
侵權損害賠償
第179條
不當得利返還
保護本權機能
第943條
占有權力推定
類型區分
支配強度
直接占有
間接占有
占有人主觀意思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獨立管理支配力
自己占有
占有輔助
占有本權
無權占有
知悉
無占有權源
善意/惡意
占有
占有之始狀態
無瑕疵/瑕疵
占有
有權占有
占有人數
單獨占有
共同占有
分別占有
(通常共同占有)
公同占有
(公同共有占有)
變更
他主占有
→
自主占有
第945條
因新事實變為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者
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
表示所有之意思
時
善意占有
→
惡意占有
第959條
善意占有人自
確知其無占有本權
時
善意占有人於
本權訴訟敗訴
時,自訴狀送達之日(擬制惡意)
取得
原始取得
非基於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占有
繼受取得
基於他人既存之占有
不違反占有前手之意思而取得占有
直接占有
之繼受
概括承受
移轉取得
間接占有
之繼受
移轉取得
創設取得
直接占有人
成為
占有媒介人
(占有改定)
間接占有人
成為
占有媒介人
直接占有人
成為
間接占有人
占有媒介人
為第三人占有
取得對物之
事實上管領力
消滅
第964條
占有人
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
管領力僅
一時不能實行
者,不在此限
效力
權力取得
時效取得
(時間經過)
動產
第786條、第786條之一
不動產
第796條、第770條
善意取得
(信賴保護)
原則
要件
讓與人須為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
已作成物權移轉行為
讓與人具有
占有之公示外觀
受讓人須為
善意
且
無重大過失
無權處分人之
占有須基於所有人之意思介入
效力
第801條、第948條
善意信賴之受讓人,得善意取得該動產所有權
對受讓人不生瑕疵擔保
受讓人不成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例外
非因己意喪失占有
之回復
有償回復
要件
現占有人已符合
善意取得
之要件
請求回復之人須為
被害人
、
遺失人
或其
他非因己意而喪失占有之人
向盜贓或遺失或非因己意而喪失占有之物的
現占有人
請求回復
於
兩年以內
請求
非因己意喪失占有
效力
無償回復請求權
無償回復
要件
現占有人已符合
善意取得
之要件
法定情形
下所買得
非因己意喪失占有
效力
非
償還其支出之價金
,不得回復其物
占有之
推定
狀態
之推定
第944條
占有人推定其為
以所有之意思
,
善意
、
和平
、
公然
及
無過失
占有
善意占有人
權力推定
第952條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
使用、收益
(使用收益權)
權力
之推定
第943條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占有之
保護
物權請求權
第960條
占有人之
自力救濟權
己力防禦權
己力取回權
第962條
占有人之
物上請求權
權利行使期間為
一年
債權請求權
第184條
侵權行為
第179條
不當得利
「所有權人」與「無權占有人」之
返還關係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第767條
次要返還請求權
善意
占有人
(
自主占有
)
賠償義務
第953條
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所致
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
,負賠償之責
費用償還
第954條
必要費用
但
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
,「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因
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第955條
有益費用
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
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
,
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惡意
占有人
(
含善意他主占有
)
賠償義務
第956條
因
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
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費用償還
第957條
必要費用
依關於
無因管理
之規定,請求償還
(不法管理)
孳息返還
第958條
返還孳息之義務
孳息如
已消費
,或
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
怠於收取
者,
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準占有
(權利占有)
權利之事實上支配關係
ex.
債權 準占有
無體財產權 準占有
客體要件
以
財產權
為標的
「不」因物之占有
而成立之財產權
事實上可繼續行使之財產權
第966條
財產權,
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
,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
準占有人
準用關於
占有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