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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規救濟, 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 複審程序, 警察救濟法, 申訴再申訴 - Coggle Di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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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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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決定
第83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warning: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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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訴願情形
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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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於何機關
第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warning: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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