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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開始 - Coggle Diagram
行政程序開始
行程法34條
1.機關依職權,如課徵租稅或取締違建
2.依本法或其他法規有開始行政程序義務
3.當事人依法規規定提出申請,如營業執照申請及核發
調查證據
行程法36條
1.機關依職權調查
2.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3.對當人有利及不利一律注意
調查事實
行程37條
1.自行提出證據
2.向機關申請調查事實與證據
3.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得不為調查,於43條理由中敘明
調查證據方法
採自由心證主義
行程43條
1.斟酌全部陳述
2.調查事實
3.證據結果
4.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
行政調查
指機關為達特定行政目的,對特定行政客體所為查察蒐集資料活動。
又稱行政檢查
性質
事實行為
如進入場所抽樣調查,拍攝,錄影
法律行為
提供文件、帳冊等必要資料或證物
法律保留適用
上位概念:憲法均明定人民自由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應有法律依據或授權
機關內部
依組織法及內部行政規則,無須法律依據
機關外部
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之負擔,須有法律依據
調查程序
1.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行程39條)
2.命相關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資料(行程40條)
3.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41條)
4.實施勘驗(42),勘驗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不在此限。
救濟
行程174條
原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得對
實體決定
聲明不服時
一併聲明
之。
例外: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聲明不服,包括訴願、行政訴訟及請求權利暫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