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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 - Coggle Diagram
一般侵權行為
民184第1項前段
違法性
不法
結果不法說
構成要件該當即徵引違法性
例外:阻卻違法事由
權利侵害型:184第1項前段
行為不法說
交易安全義務
創造或延續一定危險源者,應依當時情形為所有必要之保護措施
故意行為
違反法規範之行為即被推定違法
例外:阻卻違法事由
過失行為
違反注意義務
利益侵害型:184第1項後段,所侵害者乃是一般法律上利益
罪責
責任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個案認定於行為當時是否有識別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
民187條第4項
推定於行為當時有識別能力
構成要件
客觀
需有「權利」受侵害
絕對權
如財產權中的所有權
侵害態樣
改變所有權之歸屬
無權占有他人之物
物之實體的侵害
相對權
如債權
故意:184第1項前段
過失:184第1項後段
需有「損害」發生
財產上損害
依差額說
比較被害人之整體財產於侵權行為前後的變化
具體損害說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即為損害賠償對象
非財產上損害
需有侵害行為
不作為
要是有作爲義務之人
作為義務的發生原因
因自己之前行為
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
法律規定或契約義務
作為
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2階理論
事實上因果關係(條件關係)
消極不作為:替代說(如以合法作為取代不作為,損害不發生)
積極作為:刪除說(無該行為存在,損害就不發生)
多數因果關係:充要條件說(2個以上的行為,任一者均足以造成損害的發生,只要某行為係屬損害發生的充要條件,即便有其他充分條件存在,仍應肯認各個充分條件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法律上因果關係(相當性)
被害人之特殊體質
即使非一般人所能預期者,行為人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果關係中斷
第三人或自然事件介入因果發展歷程,最後的結果非行為人所能預期,則行為人無需為此異常發展的結果負責
第三人過失不會造成因果關係中斷
合理可預見說
損害的發生是否為正常且自然的發展結果
主觀
故意
過失
行為人是否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民184第2項
違法性
不法
除非具阻卻違法事由,否則違法性已被推定
罪責
責任能力
構成要件
客觀
需有損害發生,且該損害乃「保護他人之法律」所預防免者
需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且該權利或利益乃「保護他人之法律」所欲保護者
因果關係
行為人之行為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保護他人之法律:凡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為目的之公私法規,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均屬之。
主觀
推定過失責任
推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及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之「雙重過失」
舉證免責只需其中一個
民184第1項後段
違法性
須達背於善良風俗之程度
罪責
責任能力
構成要件
主觀
故意
客觀
需有損害發生
包括權利和利益
因果關係
需有「權利」或「利益」受侵害
利益之型態
權利以外,為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保護之人類得享有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精神自由等非財產利益
利益收到侵害所生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