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為

民184第1項前段

民184第2項

民184第1項後段

違法性

罪責

構成要件

客觀

主觀

需有「權利」受侵害

需有「損害」發生

需有侵害行為

因果關係

不作為

作為

絕對權

相對權

財產上損害

非財產上損害

依差額說

相當因果關係2階理論

事實上因果關係(條件關係)

法律上因果關係(相當性)

被害人之特殊體質

因果關係中斷

故意

過失

不法

結果不法說

行為不法說

交易安全義務

責任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

依個案認定於行為當時是否有識別能力

民187條第4項

推定於行為當時有識別能力

違法性

罪責

構成要件

主觀

客觀

需有損害發生

因果關係

需有「權利」或「利益」受侵害

利益之型態

故意

須達背於善良風俗之程度

責任能力

違法性

罪責

構成要件

客觀

主觀

不法

責任能力

推定過失責任

需有損害發生,且該損害乃「保護他人之法律」所預防免者

需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且該權利或利益乃「保護他人之法律」所欲保護者

因果關係

行為人之行為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要是有作爲義務之人

作為義務的發生原因

因自己之前行為

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

法律規定或契約義務

如財產權中的所有權

侵害態樣

改變所有權之歸屬

無權占有他人之物

物之實體的侵害

如債權

故意:184第1項前段

過失:184第1項後段

比較被害人之整體財產於侵權行為前後的變化

具體損害說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即為損害賠償對象

消極不作為:替代說(如以合法作為取代不作為,損害不發生)

積極作為:刪除說(無該行為存在,損害就不發生)

多數因果關係:充要條件說(2個以上的行為,任一者均足以造成損害的發生,只要某行為係屬損害發生的充要條件,即便有其他充分條件存在,仍應肯認各個充分條件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合理可預見說

損害的發生是否為正常且自然的發展結果

即使非一般人所能預期者,行為人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人或自然事件介入因果發展歷程,最後的結果非行為人所能預期,則行為人無需為此異常發展的結果負責

第三人過失不會造成因果關係中斷

行為人是否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構成要件該當即徵引違法性

例外:阻卻違法事由

故意行為

違反法規範之行為即被推定違法

例外:阻卻違法事由

過失行為

違反注意義務

權利侵害型:184第1項前段

利益侵害型:184第1項後段,所侵害者乃是一般法律上利益

創造或延續一定危險源者,應依當時情形為所有必要之保護措施

權利以外,為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保護之人類得享有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精神自由等非財產利益

利益收到侵害所生財產上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

包括權利和利益

保護他人之法律:凡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為目的之公私法規,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均屬之。

推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及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之「雙重過失」

舉證免責只需其中一個

除非具阻卻違法事由,否則違法性已被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