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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 Coggle Diagram
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爭訟
管轄法院
第一審
全國性
專屬
中央政府
所在地之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地方性
公民投票行為地之
該管高等
行政法院管轄
不服高等法院裁判
上訴、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
檢察官、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十五日
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
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之訴
公民投票案之通過或不通過,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檢察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十五日內
,以該管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
經法院判決確定,變更原投票結果者,主管機關應於法院確定判決送達之日起
七日內
,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再審與審結限制
公民投票訴訟
不得提起再審
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
六個月內審結。
行政爭訟
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
行政爭訟。
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適用
行政訴訟法
之規定。
提案人
補正
符合法定要件下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
三十日
內補正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
應先舉行聽證會
,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人數
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 :warning:
萬分之一
以上。
審核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
六十日內
完成審核
撤回提案
公民投票案於主管機關
通知連署前
,得經提案人總數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分類
全國性
適用事項
立
法原則之創
制
。
重大
政策之創
制
或
複
決
法
律之
複
決。
地方性
適用事項
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限制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
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行政院
立法院審查
原則
立法院應在
十五日內
議決
休會
立法院應於
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提案
行政院對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 :warning:
經立法院同意
,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否決
否決之日起
二年內
,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目的
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
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
全國性公投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投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
行政院認定。
(第26條)
投票權人
年滿
十八歲
,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
六個月以上
,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連署
人數
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 :warning:
百分之一點五
以上。
放棄連署
原提案人於
二年內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立法院
院會否決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
二年內
,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
院會同意
,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提案
依
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
,經公告
半年
後,應於
十日內
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主管機關辦理
應於應於公民投票日
九十日
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辦理辯論會
應以公費,在全國性
無線電視頻道
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
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
。其實施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
五場
。
公投日
八月第四個星期六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 :warning:
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
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結果
通過或不通過狀況
通過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
四分之一
以上者
不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
公投通過效果
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
七日
,處理方式如下
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
創制案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warning:
三個月內
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
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 :red_flag:
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
不受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屆期不連續原則
)
重大政策
應由
總統
或
權責機關
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法律、自治條例之
複決案
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
第三日起,
失其效力。
依憲法之複決案
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爭議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warning:
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
時,
提案人之領銜人
得聲請
司法院解釋
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
立法機關不得變更
;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
二年內
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
二年內
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
二年內
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
二年內
,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總統
狀況
當國家遭受
外力威脅
,致
國家主權
有改變之虞,總統得 :warning:
經行政院院會
之決議,就攸關
國家安全事項
,交付公民投票
停止公投
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
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
,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 :warning:
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
,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