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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權&撤銷 廢止徵收, 正當行政程序, 2原土地所有權人 - Coggle Diagram
收回權&撤銷 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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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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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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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1公告
中央核准後 縣市(主)收到通知 應公告30日
所有權人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價額(至少6個月)
2繳回
應繳納價額指 補償地價.地價加成.遷移費
但已遷移人or物 不需繳回遷移費
徵收前有設定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 他項權利人及耕地承租人已受領之價金一併繳回
3權利回復
撤.廢後 原設定他項or耕地租約不予回復
但原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申請發給抵價地後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 准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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