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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種類, (土212)區段徵收 - Coggle Diagram
土地徵收種類
區段徵收 :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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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方式
1現金補償
(1)原有土地有耕地租約.他項.限制等 限期自行清理
未清理 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 以徵收當期市價補償 核定日起15日內發給
(2)不足最小建築面積.未申請合併.未於期間書面申請
直縣市(主)期間屆滿日起30日內 按原徵收地價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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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徵收
程序
1會同實勘
由直府(主)會同需用人.申請人.相關機關實地勘查
合於規定者 報請中央(主)核准
不合規定者 報請中央核定 結果函復申請人
2條件審查
申請人資格不符 或逾期 免實地勘查
逕由直縣市報請核定後 結果函復申請人
3實地紀錄
實地勘查時 申請人有意見 應於勘查紀錄記明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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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物 應一併徵收
例外
1.自行取回 徵收公告期滿15日內自行遷移
2.墳墓 紀念物必須遷移
3.建物 不得建造(違建)
4.農作物 不相當部分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視事業需要 徵收公告日起3年內徵收之
但所有權人於土地徵收前已請求一併徵收者,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3.4公告期滿限期拆遷 逾期不拆遷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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