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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刑罰 - Coggle Diagram
犯罪和刑罰
罪刑
罪刑明確性
犯罪的要件必須在條文中明確規定,儘可能不用含
糊不清的用語,以避免執法者任意擴大、縮小解釋。
習慣法禁止
民間的習俗、習慣,即使普遍被人民接受而相信有類似法律的拘束力,只要未寫成法條、經立法院通過、類似法律的拘束力總統公布,就不是廣義的刑法,不能做為處罰的依據。
禁止類推適用
刑法規定各種犯罪的要件,要件符合才可能成立犯罪,要件不符合,即使和要件有相似之處,也不可以因為類似,就認定是犯罪,加以處罰。
禁止溯及既往
法律會隨時代變遷而修正。罪刑法定主義要求「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才是犯罪,才可以加以處罰。
刑罰
-
除罪化
認為該行為沒有動用刑罰的必要,而將該行為從刑事處
罰的法律中刪除,不再以刑罰處罰,即「除罪化」。
入罪化
「入罪化」是指將特定行為認為是犯罪,立法規定處以刑罰。
成立犯罪
是否具備構成要件
-
除了客觀上行為符合構成要件,還要進一步評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是否違法
行為之所以要處罰,是因為行為違反法律秩序,侵害法律保障的利益。如果行為對他人有侵害,但沒有違反法律秩序,就是行為沒有違法性,沒有處罰的必要。
是否有責任
刑法針對犯罪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以刑罰遏阻犯罪,並對犯罪的人給予警惕、矯正,使其改過。如果行為人心智發展尚未健全,沒有足夠的能力、知識分辨善惡,處罰沒有意義,應該給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