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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 Coggle Diagram
性騷擾
受理
系統取號
區分為申訴案件或告訴案件,並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
系統通報並取號
(不再向婦幼隊取號)
填寫申訴書
協助被害人填寫性騷擾申訴書
詢問筆錄
製作詢問紀錄或調查筆錄
單一窗口
通報
兒少部分
24小時內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線上通報兒少保護案件
注意身心狀況
視當事人身心狀況,主動通報相關單位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輸入系統
受理員警應經申訴書輸入系統
調查
事務調查
加害人不明
、
不知所屬單位
、
無法7日內查明身分
,應立即進行事件調查,由分局召開調查處理小組會議
審查性騷擾案件成立與否
;會議結果通知主管機關,並副知警察局
若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告訴案件
由分局防治組家防官移由偵查隊刑責區員警偵辦
依當事人意願決定是否啟動申訴機制
受理時應詢問是否要提告
身分調查
調閱監視器等相關證物,
7日內
查明加害人有無所屬單位
有所屬單位
檢附申訴書、詢問紀錄等相關資料陳報分局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並副知該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人及婦幼隊
查無加害人或加害人無所屬單位
案件陳報家防官
移送
不適用性騷擾法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事件,協助被害人填寫申訴書,陳報防治組
加害人為負責人
移送主管機關調查
認定標準
應由被害人感受出發,以其個人觀點思考,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非以行為人侵犯意圖而定,但需輔以
合理被害人
標準,考量一般人處於同樣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詞或行為是否通常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