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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check:完成連續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均符合腦幹反射消失及無自行呼吸者,即可判定為腦死, step2測試,…
腦死判定準則
單位:醫院
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
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設有加護病房
人員:醫師
1.完成腦死判定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書者2.已有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所發仍於有效期限內之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證書者
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兒科專科醫師:病人為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三歲者
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
具腦死判定資格之麻醉科、內科、急診醫學科或兒科專科醫師
訓練課程:課程教育/考試/實務訓練
辦理機構/團體
具有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療機構
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相關之醫學會或學會
授課內容:至少八小時
4.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
5.小兒腦死判定
3.腦死判定之先決條件及排除條件
6.腦死相關法令
2.腦幹之功能性解剖及腦死之病理生理機轉
7.腦死醫學倫理層面之探討
1.腦死觀念之發展
8.腦死判定可能遭遇之問題
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為之其中一人宜為富有經驗之資深醫師
病人先決條件
排除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
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step1觀察
時間標準
罹病原因為腦部受損且有藥物中毒之可能性者:逾藥物之半衰期後再觀察12hrs
藥物種類不明者:>72hrs
罹病原因為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者:12hrs
可進行腦幹功能測試標準
使用人工呼吸器者,於前項觀察期間內
無自發性運動
無去皮質或去大腦之異常身體姿勢
持續呈現深度昏迷至觀察期間屆滿昏迷指數仍為三
無癲癇性抽搐
提供病人之資訊及瞭解腦死判定結果
與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視表,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
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及使
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
:check:完成連續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均符合腦幹反射消失及無自行呼吸者,即可判定為腦死
兩次測試間需給予病人呼吸器,間隔時間:>3歲4小時、1~3歲12小時、<1歲24小時
step2測試
2-1 腦幹反射測試
腦幹反射消失標準
3.眼角膜反射消失
4.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2.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5.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布範圍內,未引起運動反應
1.頭-眼反射消失
6.插入導管刺激支氣管時,未引起作嘔或咳嗽反射
2-2 無自行呼吸測試
由人工呼吸器供應100%氧氣十分鐘,再給予95%O2加5%CO2五分鐘,使PaO2 > 40mmHg
卸除人工呼吸器,並由氣管內管供應100%O2, 6L/min
觀察十分鐘後,PaO2 > 60mmHg
並檢視是否能自行呼吸
確定不能自行呼吸後,即將人工呼吸器接回
本準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腦幹死亡為法律上、醫學上的死亡而非心肺功能死亡,為器官移植所訂定
判定資格
原主治醫師職責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