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當事人:§836之二
約定之效力:§841之二第二項
與普通地上權間僅有量而沒有質的差異
依§758規定為之
基本原則:§841之五
§767第二項
§800之一:地上權人得類推適用相鄰關係之規範
§962
經登記:可對第三人主張
當事人間違反約定:§836之三
未經登記:僅生債之效力,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均有履行義務
地上權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832)
地租之約定,須經登記,始生物權效力
處分之標的—地上權
如有特約,需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
橫的範圍:§108
縱的範圍:§832
建築物:§66第一項建築物之概念參照
其他工作物:不以定著物為限 ex.電線桿、銅像、紀念碑
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833之一、之二
地上權之拋棄
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840第一項
土地所有人之購買權:§839第三項
地上權人之補償請求權
地上權人之取回權§839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