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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5章31條
郵政儲金運用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1.轉存中央銀行
2.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3.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4.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沒有期貨市場X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6.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沒有房屋貸款X
7.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
必考
郵政辦理事務
1.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2.新增業務之許可
3.財務報表之揭露
4.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
5.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
6.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30萬元-150萬元
罰鍰(行政罰)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不是金管會X、調查局X、立法院X、稅捐稽徵處X"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應保守秘密。
X5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91年公布、92發布、103修正。
郵政儲金匯兌法之子法有4個:(以下)
1.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3.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劵管理辦法
4.郵政儲金投資受益彭政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2.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其他
92.1.1成立郵政公司→5年內(儲金匯兌業務全免稅)→97.1.1繳稅
為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郵政儲金匯兌法
【不是為了促進社會福祉】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主管機關屬交通部,業務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外匯業務要中央銀行許可】
郵政禮券: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交通部核定,並由其依面額對持有人無條件付款之無記名有價證券。
EX新台幣沒有時效消滅→至郵局免簽名蓋章即可兌換現金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主管交通部,金管會監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儲金開戶業務也是
儲金匯兌
存簿儲金:指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儲金。
定期儲金:指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儲金。
劃撥儲金:指存款人得以其帳戶辦理存款、提款、匯款、撥款、轉帳及申請領用劃撥支票,並得接受他人存款之儲金。
國內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
國際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轉付與國外受款人,及接受通匯國匯入轉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
郵政匯票
3年間消滅
發票日起算
受款人兌領請求權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超過時效由匯款人領回,並且不退還匯費"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50萬-250萬
罰鍰(行政罰)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帳冊文件
逾其提報財務報告 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或提報不實不全 或未於規定期限妹繳納查核費用
對檢察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 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故意答覆不實
規避 妨礙 拒絕檢查
X5
國際方面
"國際匯兌之處理,除依萬國郵政聯盟所定郵政匯兌協定及其施行細則或我國與國外雙邊郵政匯兌協定辦理外,
依本法(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辦理。
●不是郵政法X"
存簿儲金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營利法人不得開存簿儲金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100萬,不給利息。
●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
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1.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2.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3.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