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占有 (占有類型, 占有之概念與性質, 占有之效力, 占有之成立, 占有之變更, 占有之取得與喪失, 賠償義務, 占有連鎖) - Coggle…
占有
占有類型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
以有無占有本權作區分
無權占有可再區分
善意占有、惡意占有
以是否知悉無占有權源作區分
無瑕疵占有、瑕疵占有
以占有之始之狀態(即和平、公然、繼續)作區分
直接占有、間接占有
以支配強度作區分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以占有人主觀意思(即以所有意思為占有)作區分
自己占有、占有輔助
以是否聽從指示、有無獨立管理支配力作區分
單獨占有、共同占有
以占有人數作區分
占有之概念與性質
占有之客體
物,包括動產、不動產,亦包括物之(重要、非重要)成分
只要事實上得為管領的,皆可成為占有客體
無體物僅能成立準占有
占有人
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控制之下,即為該物之占有人。
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民法第940條:「對於務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占有受法律保護,得發生一定法律效果
占有為一法律關係,得為讓與或繼承
占有屬事實,而非權利
占有之效力
占有之推定
民法第943條第1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力,推定其適法適用此權利。」
善意占有人
民法第952條
被推定是法適用所有之權利
惡意占有人
民法第956、957條
負損害賠償與返還之責
民法第943條第2項:「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占有人不得以之對抗其前手
占有之保護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
民法第960條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962條
時效取得
動產
民法第768條
惡意
10年
善意
5年
(未經登記)不動產
民法第769條
善意
10年
惡意
20年
占有之成立
客觀
空間上的結合
占有人必須與占有物之間,在場所上具有一定的結合關係
時間上的繼續
必須持續一段時間以上
主觀
占有意識
事實上管領之意識
占有之變更
他主占有變自主占有
民法第945條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善意占有變惡意占有
民法第959條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占有之取得與喪失
占有之取得
直接占有
繼受取得
基於他人既存之占有且不違反占有前手之意思而取得占有
透過移轉取得或繼承而取得(概括承受)
原始取得
非基於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占有
間接占有
繼受取得
透過移轉取得或創設取得
民法第946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761條第3項
占有之合併
民法第947條:「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占有之喪失
直接占有
民法第964條前段:「占有,因占有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
在空間上不具有結合關係
在時間上欠缺繼續性
間接占有
民法第945條
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
直接占有人拒絕繼續為間接占有人的占有媒介
賠償義務
惡意占有人
可歸責所致
民法第956條
孳息返還
孳息或孳息不存在時,償還價金
民法第958條
善意占有人
可歸責所致、以因毀損滅失所受利益為限
民法第953條
占有連鎖
多次連續有權占有的結合
中間人對所有人必須有合法的占有權源
現占有人須自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取得占有之權利。
中間人有權將其直接占有移轉於現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