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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犯罪學 - Coggle Diagram
發展犯罪學
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犯罪共同性理論)
提出者
Hirschi和Gottfredson
基本概念
犯罪在
少年中期(15-17歲)達到高峰
,後又急遽下降,但其犯罪傾向卻保持相當穩定;理論將
行為(犯罪)和人(犯罪性)
作為區分
犯罪與犯罪性
犯罪性
:告訴我們哪些人較有可能犯罪(實證派重心)
犯罪
:在何種情況下犯罪傾向才有可能轉化為犯罪(古典派重心)
社會控制理論延伸
犯罪
與
犯罪性
犯罪
犯罪的特徵
犯罪是令人興奮
犯罪是
輕微事件,獲利不多,無需太多準備,沒有長遠利益
犯罪可以
提供快樂滿足
犯罪並無專門化,因為犯罪均可使人立即享樂
犯罪是
容易的
犯罪發生要件
人(犯罪性)只不過是犯罪事件發生的一個要素,
尚須外在其他條件配合
,如合適標的物、監控缺乏
機會理論
生活型態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
意義
犯罪是
以力量或詐欺追尋個人自我利益
的行為
犯罪性(犯罪傾向)
意義
人性無所謂的善惡
,在一般社會控制下,人性是守法的,但由於 :warning:
兒童時期未受到良好的社會化
,則
易產生低自我控制
指行為者追尋
短暫、立即的享樂,而無視長遠後果之傾向
,是不同的個人,在從事犯罪行為上的差異
在古典理論裡,犯罪人並無特別傾向,其與非犯罪人之差異,僅在他們對懲罰體系之認知不同,因而,古典理論可說是
未加以發展的社會控制理論
特徵
追求冒險刺激
不穩定的婚姻、友誼與工作
缺乏勤奮、堅毅
缺乏技術和遠見
現在
取向,無視行為後果
自我取向、忽視他人
挫折容忍率低、以力量解決問題
追求非犯罪行為的立即快樂
犯罪發生要件
犯罪性不一定附著於犯罪(低自我控制追求快樂可能只會從事吸菸等
非
犯罪行為),
仍需視當時的環境和機會而定
自我控制的再詮釋
1994年
定義為
一個人避免犯下長期代價會超過立即利益之行為之傾向
2004年
赫胥發現自我控制與
理性和認知
有關
將定義改為
考慮一項特定行為總體可能代價的傾向
融合社會控制、理性選擇
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偏差行為者是較不受親密依附、奉獻和道德信仰約束之人
理性選擇理論認為
一個人決定犯罪與否,社會鍵所產生的約束系統會進入個人決策過程
受到
越多抑制因子的影響,其自我控制越強
。例如:社會控制中一項重要來源就是在意別人意見,愈在意別人意見,偏差及犯罪行為越不會發生
低自我控制來源
家庭和育兒技術的不健全及缺陷
是低自我控制最大來源
學校是個人社會化的重要機構,故學校也是個人自我控制力量的重要影響因素
家庭為中心的社會化模式
關心小孩→監督小孩→認知低自我控制行為→輔導矯正低自我控制行為
教導分析,讓小孩了解行為之長期後果的經過
問題行為症候群
低自我控制者不僅犯罪和偏差行為的可能性高,
其他與犯罪行為相類似的各種意外事故亦較高
例如因為喜歡開快車而容易發生車禍
犯防措施
犯罪性
加強家庭教育
支持雙親家庭
監督青少年未受監督活動
勿企圖藉由長期隔離成年犯而預防犯罪
加強學校教育
犯罪
情境犯罪預防
慢性習慣犯防治
犯罪學上慢性習慣犯研究
沃夫幹
同生群研究
同生群青少年偏差行為研究
對1945年在美國費城出生的9945名青少年追蹤至18歲,發現
6%(627人)
犯罪人(觸犯
五次
以上犯行)犯了
51.9%
的罪。
上述之慢性習慣犯,大多犯了
嚴重的犯行
處罰對慢性犯罪者無用,反而促起其犯下更嚴重之犯罪
同生群青少年偏差行為追蹤調查
追蹤原調查樣本之10%至30歲,區分為偏差行為青少年、成年犯以及持續性犯罪者
發現持續性犯罪者70%來自原來青少年慢性習慣犯
發現慢性青少年習慣犯犯罪越來越嚴重
慢性青少年習慣犯充分表現出其犯罪穩定性,從微罪至重罪
研究發現
一小部分的人觸犯了大部分的犯罪,且這一小部份的人會
持續的犯罪
逮捕及法院經歷對慢性習慣犯犯罪行為影響微乎其微,更
嚴重的處罰對慢性犯罪者而言更有可能促其再次犯罪
慢性青少年習慣犯長大後仍持續犯罪,充分表現出
犯罪穩定性
,且是從
微罪至重罪
:warning:
犯罪的連續性
幼年時期
即有大量問題行為,最有可能擁有穩定、長期的破壞行為
慢性習慣犯研究對刑事政策影響
自由派
認為,若能成功
處遇
那些少數慢性犯罪者改過遷善,便能大幅降低犯罪;
保守派
則認為若能成功
長期監禁
少數慢性犯罪者,則可以降低犯罪
強化監控慢性犯罪者
(例如性侵害監控)
限縮法官裁量權
減少假釋
強化慢性犯罪者起訴計畫
長期隔離慢性習慣犯
選擇性隔離
預測準確度問題
全般隔離
三振出局法案
立法目的在於對反覆觸犯重罪之犯罪者,給予長期拘禁,使其與社會隔離
缺點
政治層面:將犯罪問題
政治化
經濟層面:未能處罰到該處罰的人導致
排擠效應
刑罰目的:無視
罪刑相當原則
社會層面:弱化非正式社會控制及帶來民眾的暴動與抗爭
引進中間性制裁措施
矯治概念
:warning:有計畫性的介入,可降低犯罪者進一步從事犯罪行為的活動,且能復歸社會並遵守法律
在1960年達到高峰,被稱為
醫療模式
社區矯正處遇
:藉降低使用機構性處遇,
縮短犯罪者與正常社會距離,以利犯罪者能更順利的再賦歸社會
醫療模式衰退
犯罪率上升、監獄過度擁擠、經濟衰退、強制治療有損人性尊嚴、
效率及公平性
反復歸社會思想抬頭,因此導引出
嚴格刑事政策
中間性制裁
嚴格刑事政策會造成監獄過度壅擠,因此出現了替代性監禁措施,意即
實施一種組合刑罰與社區處遇中間性刑罰,以填補中空地帶
,即所謂的
中間性制裁
比監禁多一點自主,比觀護多一點控制。:warning:將以往
社區處遇加上刑罰要素
,表現出的是
「從社區內處遇轉移至社區內刑罰」
,目的依然是在控制犯罪,將犯罪對社會的影響降至最低,且可以隨時視情況將案主交付監禁系統
例如:
密集觀護、電子監控
政策運用上問題
基礎問題
法官大多是基於
直覺
判斷慢性犯罪者,惟較好的狀況則是依靠當時犯行的嚴重性和犯罪者的前科
預測問題
預測人類行為很困難(與預測犯罪熱點比較)
預測結果
真實負向:非暴力犯罪者被正確地確認非暴力犯
誤真為假:暴力犯罪者被誤認為無從事暴力
真實正向:暴力者被真正確認有暴力及監禁
誤假為真:非暴力犯罪者錯誤的被認為是暴力犯罪者
觸犯多少犯罪問題
每個地區法官量刑不一
犯罪類型多樣化
犯罪持續性與終止問題
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
(桑普森與勞勃)
理論重點
「
低自我控制
」是少年偏差行為的主因,兒童時期的反社會行為可以不同型態(如酗酒、犯罪等)而
延續至成人時期,而其中影響因素包括社會、個人、經濟等等)。
成年時期的
社會鍵強
,犯罪率低(重視社會鍵的品質),其中
婚姻與職業
是終止犯罪最重要的轉捩點。
結構變相(性別、年齡、種族)透過
家庭和學校
的中介作用(控制程度)(即社會鍵強弱),而
解釋兒童和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
社會資本
:
非
正式社會控制(家庭、學校、職業、婚姻)之附著,會累積社會資本,使個人不從事犯罪行為。
終止犯罪四個途徑
軍隊服役
矯正學校
婚姻
鄰里改變
這
四個轉折點
及
影響犯罪因素
會創造下列機制終止犯罪
提供
監督
或監控以及社會支持和成長機會
改變日常生活結構
或型態
切斷
過去不良影響
提供
自我認同的改變
持續犯罪者除缺乏以上機制外,其最大的特徵為個人缺乏意志力以抗拒犯罪的誘惑,以及酒精或毒品的長期濫用
另有三項影響犯罪因素:
情境脈絡、歷史因素、個人意志力
理論修正
結構性日常活動能有效降低犯罪
有目標的個人意志能將降低犯罪,稱為「
情境選擇
」
注意到社會鍵與年齡及生命經驗互動,發現年齡增加,社會資本增加,犯罪代價高
重點結論
不可忽視個人生活結構和情境改變
生命是動態的,未來改變是有可能的
成年生活對犯罪影響重大
不可忽視人的意志力
支持一般化犯罪理論對犯罪特性成因之看法
持續犯是邊緣化及不連結造成的;相對終止犯罪是不斷努力的展現
慢性犯罪者並不一定是重刑犯
慢性犯罪者與社會上真正的危險犯罪者並非一致,典型的慢性犯罪者其實是「
反覆實施輕微犯罪的消極不適應社會生活型
」者
造成慢性犯罪者之原因常見有以下幾種
惡劣的工作經驗
不充分的居住條件
惡劣的家庭關係
高度飲酒癖好
賭博癖好
社會問題(標籤問題)
慢性犯罪者可能與刑事司法人員執法態度有密切關聯
許多受刑人出獄後,
受到社會上不公平待遇,也是其再犯的原因之一
累犯除了本身心理條件外,亦是社會對其定罪及監禁不當
標籤
的反應所產生
防治策略
強化相關寬鬆刑事政策
重罪重罰問題
增加監所營運成本
受刑人出獄無望,成為高危險群,
監所戒護困難
受限監所容量,
反而使其他重刑犯獲得提前假釋機會,不利社會治安
年老受刑人將日益增加,增高監所營運成本及困難度
寬鬆刑事政策
建立復歸式司法及社區處遇制度
重新思考酒駕者及施用毒品者之刑事政策
限制短期自由刑適用
重罪者應強化觀護及更生保護
無被害人犯罪除罪化
勿藉由長期隔離成年犯而預防犯罪
、勿企圖藉
矯治成年犯而預防犯罪
、增加刑罰嚴厲並無法預防犯罪
將資源置於生命早期預防措施
應將資源置於生命早期(15歲-17歲前)犯罪預防措施,包括家庭健康的增進和各種行為處遇方案
應努力協助犯罪者促成其
個人生活結構
和
情境脈絡
及
個人意志的改變
,強調
機構參與
的重要性,以協助其終止犯罪
支持提供
兒童早期教養及照顧政策
、支持
雙親家庭
、監督青少年
未受監督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