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優先購買權 :star: - Coggle Diagram
優先購買權 :star:
債權 物權
效力
物權效力
移轉登記無效
債權效力
請求損害賠償
意定先買權
無預告登記
債權效力
有預告登記
物權效力
法定先買權
債權效力
土34~1
物權效力
買賣契約不得對抗先買人(土104土107)
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先買人(民426-2民460-1民919)
順序
3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債權
4佔有達10年以上之佔有人 債權
1地上權 典權 永佃權 物權
2基地 耕地承租人 物權
競合
1物與物
依登記先後定之
3債與債
立法意旨定之
2物與債
物權效力優先
1土地法
土107
耕地出賣(典)
承租人有同樣優先承買(典)
目的➡️創設自耕農
土104
基地出賣
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先買權(依登記先後)
房屋出賣
基地所有權人有先買權
目的➡️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合一
土104 先買權 :star:
規定
基地出賣時
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同條件先買權 順序以登記之先後
目的
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合一
構成要件
1.地上有房屋存在
2.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
3.房屋所有人對基地有地上權 典權 租賃權(有權佔有)
4.房屋或基地出售
5.須同一條件
有房屋 不同人 占有權 要出售 同條件
法律效力
物權效力
未通知先買人 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先買人
土34~1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
他共有人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目的➡️減少共有人數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8條之5第3項
1區分所有建築物基地 分離出賣情形
2專有部分(建物)所有人 無基地應有部分者
3有同條件先買權
4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與34條之1第4項競合 債權對債權 (民8~5第3項優先)
1.明定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2.達成建物與基地所有權合一的立法意旨
大樓基地出賣 有屋沒地的先買
8條之5第5項
1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建物) 分離出賣情形
2基地所有人 無專有部分者
3有同條件先買權
與34條之1第4項競合 債權對債權 (土34~1優先)
1未明定權利優先其他共有人
2.仍不能貫徹建物與基地所有權合一的立法意旨
其他權利關係人
有同樣條件 優先承受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