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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保密限制(例外), 與其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溝通時的保密議題, 前言, 倫理準則與美德, 與重要他人溝通時的保密議題, 保密原則與溝通特權,…
保密
保密限制(例外)
法律所要求的保密例外
年長者虐待通報
兒虐通報案件
致電詢問兒童保護單位假設性狀況
向其他同事諮詢
尋求法律意見
具危險性的當事人與保護責任
保護的責任
暴力風險評估
所作所為越來越靠近暴力行為,例如:買槍枝
展現出訴諸暴力的意圖
當事人施暴的能力或方法
表現出支持或助長暴力的態度
其他人對當事人計畫的反應
當事人願意聽從專業人員建議降低意圖的程度
只能揭露相關的資訊
當事人有自殺風險時的保護責任
防止成年個案有自我毀滅的衝動
揭露能幫助個案的必要訊息
住院
Tarasoff案例
預警的責任
當事人對其他人的訴訟
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當事人正在策劃未來的犯罪行為
當事人申訴與提告專業人員
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個案簽署的同意書
當事人具HIV或傳染疾病
保密
歧視
保護第三方
合理認為第三方毫不知悉或懷疑自己有感染風險
個案曾被力勸要告知第三方,但個案拒絕
知道是誰,且有強烈理由相信此人有重大的被感染風險
法院命令
法官John Paul Stevens的聲明
保密信任
專家證人
臨終當事人
理性自殺
文獻的提醒
個案的社會支持系統
減少痛苦與促進生活品質的介入方法
與疾病共存的心理狀態 疼痛與煎熬 生活品質 文化因素 經濟考量以及害怕失去自主權
強迫加速死亡造成的影響--直間接壓力
個案能了解做決定的意義與內涵的判斷能力
當事人要求公開資訊
監護人授權
應告知未成年個案
美國醫療保險的(實行隱私權通知)
只揭露與處遇相關的內容
與當事人討論
並非同意諮商師將保密內容給同意書上每個人
自主權
與其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溝通時的保密議題
諮商與閒聊的區別
正式諮詢場合分享,尊重個人尊嚴
一般化原則的轉換
考量當事人的尊嚴與福祉
督導有權力取得個案資訊,也有保密責任
所有專業人員都有義務遵守保密原則
教育同事、助理
因諮詢的需求而分享相關資訊
前言
聯繫保密
沒有個案的同意,諮商師有責任保密個案名字
個案過世時
諮商師仍須保密
與個案的對話內容都是需要保密的
無關緊要的訊息
神聖的契約
揭露敏感性資訊的矛盾
倫理準則與美德
忠誠於承諾
受益權
免受傷害權
正直的美德
自主權
與重要他人溝通時的保密議題
定期接受督導或諮詢,以滿足情緒面與互動需求
向伴侶說明解釋倫理原則
重要他人沒有義務保密
高科技產品違反保密原則的高風險
保密原則與溝通特權
傳票與法院命令
索取當事人資訊的方式
發出傳票(書記官寄出),傳喚專業人員出庭作證,並攜帶相關文件
由法官直接發布法院命令,要求專業人員提供證詞或相關文件
發出傳票(書記官寄出),傳喚專業人員出庭作證
不能忽略傳票,有限度揭露
溝通特權
個案有權利拒絕法院要求諮商心理師揭露諮商內容
是個案的特權,非專業人員
聽證會
裁定此案件特權的適用性
私下檢核(不公開檢閱)
若不適用特權,作證 提供諮商紀錄
多元文化脈絡的保密
與家庭先溝通
家庭治療
簽署同意書
揭露訊息的協定
個案的文化價值與保密原則相衝突
與特殊族群工作時的保密
兒童與青少年
Fundudis 提出的四因素考量
認知程度
情緒成熟度
實際年齡(發展史&成熟的進展程度
社會文化因素
法律規定的四個例外
以合法脫離監護人管教的未成年人
緊急狀況
法院命令褫奪家長的同意權
身心成熟的未成年人
年紀
與家長合作
團體與家庭諮商
無法保證每個人都會遵守保密原則
第三方規範
任何第三方面前揭露的訊息一般不被法庭接受是有特權
對保密的挑戰
高科技設備
強制更新防毒軟體
注意電腦是否連接網路
若無安全措施,勿將資料存在手機等設備
替每位個案保存附有重要資訊摘要的文件資料
使用編碼或假名來辨識資料
外接硬碟 加密
盡可能避免他人能夠取得電腦,強力的密碼保護
管理式照護保險制度
保密蘊含的倫理準則
自主&忠誠
受益&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