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

概述

执行和解

执行管辖

执行担保

委托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程序的启动

特点:追求效率,不调解、不辩论、可和解

功能:实现权利,不解决纠纷

执行根据不是法院的裁判: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根据是法院的诉讼裁判: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总体原理:近人近财产

异议成立:撤销案件(追求效率),告知当事人自行找对的法院(与诉讼管辖异议的区别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救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逾期执行的救济

6个月未执行,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确实逾期执行3方案

裁定本院执行(提审

裁定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申请期限:2年,可中止中断

移送执行情形5

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三费、民事制裁、刑附民、公益、其他

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满意

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两类执行标的异议

救济机制:上一级法院复议

指向原生效裁判的正确性

与原生效裁判无关

成立:中止执行→当事人再审

驳回:案外人再审

成立: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都是案外人证明他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

三撤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先三撤后执行异议

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

须是案外人是第三人的情况

被委托执行后,执行行为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受委托法院是原执行法院下级法院,仍原执行法院审查

法院之间

暂缓执行不得超过1年

救济机制:担保期限届满仍不履行或担保人有转移、隐藏等行为,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成立条件3

申请执行人同意

法院准许

依申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

被执行人是一人公司

放弃继承: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没有遗产:终结执行

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裁定变更被执行人

股东不能证明财产混同:视为混同

股东和公司连带责任

财产保或人保

不履行执行和解的救济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具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请求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

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

两条路可恢复、可起诉

只能走一条

只能依申请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回转

情形:执行完毕后执行根据被撤销

代为执行

只能执行一次

次债务人有15天异议期

析产诉讼

参与分配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顺位

适用条件5

被执行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

有已经生效的执行根据

只能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结束之前

优先受偿的债权

比例受偿

扣除执行费用

15天内不起诉,视为放弃对方案二的维护,按照方案一分配

口诀:对方案一有意见的人,起诉对方案二有意见的人

各种执行措施

解决共有财产执行的问题

三条路

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诉讼

任何一个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

共有人内部协议+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