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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P.1-1(§18、19) 、民法-總則 P.1-3(§8、§14、15-1)、民法-總則 P.1-11(§8、§14、15-1) -…
民法-總則 P.1-1
(§18、19)
、民法-總則 P.1-3
(§8、§14、15-1)
、民法-總則 P.1-11
(§8、§14、15-1)
準法律行為
公法
有效(法效)要件
效力為XX之有效要件
XX
情形(客觀要件)
二、
有權利能力之人:有監護宣告聲請權之人
法院有監護宣告裁定權
(§14I)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內容為聲請法院對某人為監護宣告之表示行為
一、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內容為聲請法院對某人為死亡宣告之表示行為
有權利能力之人:有死亡宣告聲請權之人
法院有死亡宣告裁定權
(§8)
三、
有權利能力之人:有撤銷監護宣告聲請權之人
法院有撤銷監護宣告裁定權
(§14II)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內容為聲請法院對某人為撤銷監護宣告之表示行為
四、
有權利能力之人:有變更為監護宣告聲請權之人
法院有變更為監護宣告裁定權
(§15-1III)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內容為聲請法院對某人為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表示行為
五、
有權利能力之人:有輔助宣告聲請權之人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
內容為聲請法院對某人為輔助宣告之表示行為
1 more item...
內容為聲請法院對某人為監護宣告之表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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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權利能力之人:有撤銷輔助宣告聲請權之人
法院有撤銷輔助宣告裁定權
(§15-1II)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內容為聲請法院對某人為撤銷輔助宣告之表示行為
七、
有權利能力之人:有變更為輔助宣告聲請權之人
法院有變更為輔助宣告裁定權
(§14IV)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內容為聲請法院對某人為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表示行為
事實行為
有效(法效)要件
效力為XX之有效要件
XX
情形(客觀要件)
二、人使他人之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
他人得請求法院防止之
(§18I後)
一、人侵害他人之人格權
(一)他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18I前)
(二)
原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8II)
例外: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8II)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三、人侵害他人之姓名權
(一)他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19)
(二)得請求損害賠償
(§19)
法律行為
公法
有效(法效)要件
效力為「表示行為內容」之有效要件
特別有效要件
有私法內容之表示行為內容為「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相關)/輔助宣告(相關)」
法院應有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相關)/輔助宣告(相關)裁定權
(§8)